國民法官法條文6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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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獎金折半發給。 二、試署法官本俸分九級,從第十四級至第二十二級,並自第二十二級起敘。 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敘薪。

國民法官法條文

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 此外,包括案件被害人及被害人與被告的配偶、同居人、受僱人、8親等內血親、5親等內姻親、訂有婚約者、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等,也不得被選任為該案的國民法官。 本會作成第四項之決議前,應給予被決議解任之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該委員係由司法院、法務部或全國律師聯合會指派或推舉者,得先徵詢該機關或該會之意見。 至於國民法官法上路日期,條文也規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案件範圍中的「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從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大部分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前項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經職務法庭宣告為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 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 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國民法官法條文: 立院「不斷電」表決近24小時 國民法官法完成二讀

﹝1﹞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1﹞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 ﹝2﹞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1﹞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1﹞當事人、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國民法官法條文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為前項審查之必要,得蒐集資料及調查,相關資料保管機關應予配合。 前二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查程序、蒐集資料與調查方法及其他職權行使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國民法官法條文: 國民法官參與有罪認定、判死 立院二讀表決通過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本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法務部設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檢察官之遴選;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檢察官之遴選,其程序、檢察官年齡限制、工作表現優良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前三條之考察及進修,其期間、資格條件、遴選程序、進修人員比例及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退職時,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給與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 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 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除受懲戒法官已遭停職者外,應依職權裁定停止受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 ﹝1﹞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 為避免國民法官及法官有預斷的可能,三讀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本會得指定研究員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必要時,亦得指定相關議題,報請司法院委外研究,並得視情形指定委員或研究員參與該項研究。

由於國民有依此法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權利及義務,但為避免民眾損失,三讀條文規定,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三讀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且為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預計2023年上路。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第65條),除有特別情形外,審判期日應連日接續開庭(第68條)。 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第69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於審判程序中訊問或詢問(第73條)。

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 受懲戒法官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所屬法院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該院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代為執行。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 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

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司法院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 前項裁定,法院得指定開示之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先聽取他造意見;於認有必要時,得命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命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該證據,並不得使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 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檢察官於辯護人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檢察官不同意該書面命令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行使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之權限,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如未變更原命令者,應即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 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國民法官法條文

除第17~20條及第33條自公佈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4﹞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除第17~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3﹞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1﹞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 歡迎民眾踴躍前往觀展,體驗一場審判過程,為未來擔任國民法官做暖身預備。 相關消息請上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司法博物館)官方網站。 就檢察官所提出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被告並需要提供是否有相關「反證」,足以證明前述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並不真實。 民眾成為《國民法官法》案件的刑事被告時,縱使沒有自行委任律師作為「選任辯護人」協助自己,法院也會主動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根據二讀通過條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 司法院於其臉書粉絲專頁指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可領1天3000元的現金。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 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得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 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

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三、六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六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 滿二十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百分之四,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國民法官法條文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對於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法務部送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依前項通過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法務部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檢察官遴選之資格。 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堪工作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申請資遣。 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國民黨台北市立委補選參選人王鴻薇今表示,辦公室6日接到恐嚇電話,遭嗆「你如果一直弄黑道的話,我們有可能會開槍喔」。 對此,前立法委員謝欣霓竟在其社群平台表示,「王鴻薇說被黑道恐嚇,查一下電話那裡打的就知道」,更釣出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在底下笑臉回應。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1﹞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 ﹝2﹞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為辦理前項檢察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行之,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法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難以回復或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停止職務超過三年者,得準用公務人員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之。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 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 ﹝1﹞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4﹞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1﹞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 條文中明確規定國民法官年齡及資格、終局評議、認定有罪的條件以及相關罰則。
  • 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無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 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前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法官會議之議事規則、決議及建議之執行、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 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 候補、試署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核及再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
  • 此外,年滿70歲、公私立學校教師及在校學生、有重大疾病、看護養育親屬、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等,可以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 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為服務成績之審查時,除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任用者外,應徵詢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意見;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或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1﹞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負責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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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