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草案詳解

而依照法律要件逐步進行表決的決策樹狀圖,較接近「判決導向」的評議風格,此時若於評議早期逕以「判決導向」的決策樹狀圖處理「證據導向」的評議流程,或將使國民法官面臨難以表決的境地,無助於減輕認知負擔。 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在於納入國民多元豐富的生活經驗及價值觀點(草案第312條理由參照),因此評議討論中發表個人日常生活經驗累積之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便未依當事人主張或依附於證據,亦應得做為事實認定之素材。 草案第102條第2項規定:「前項鑑定所需資料為當事人、辯護人持有或保管者,法院得請持有或保管之當事人、辯護人提供之。」於一般情況下,雖無不可,惟,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故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如係被告,其得否拒絕? (6) 在必須全程錄音之前提下,若證人在面談時說了不利被告的資訊,勢必成為錄音(影)記錄之內容,進而因檢察官請求開示而隨交付檢察官。

過去司法改革的重點,是在追求司法的獨立,而現階段司法改革的重點,則是在維持司法獨立的同時,展開與國民的對話、回應國民的期待。 國民法官法正是此階段司法改革重點的體現,許院長誠摯盼望國民法官法的施行,可以讓司法成為國民的司法,且國民能夠與法官攜手合作,一起守護司法、促成司法的進化。 司法院於今日上午舉行國民法官法公布記者會,由許院長宗力親自出席,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法務部蔡部長清祥、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理事長瑞成、台北律師公會邵理事長瓊慧等審、檢、辯各方代表,亦一同蒞臨表達對國民法官法的支持。 立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草案,明定年滿23歲以上等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若是年滿70歲以上者或公私立在學學生等,則可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本院與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屏東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新北市板橋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桃園市立壽山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新北市私立崇光女子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國民法官法草案

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將審判外之鑑定書面當作法定之傳聞例外,只需依第206條規定記載鑑定經過及結果,即有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所實施鑑定之審判外鑑定書面原則上得作為書證調查。 依草案第111條:「當事人、辯護人就已於本案偵查或審理程序中鑑定之同一事項再行聲請鑑定者,宜說明其認有重新鑑定必要之具體理由。」之規定,若被告或辯護人不認同偵查中實施之鑑定報告而欲於準備程序聲請再行鑑定,即宜說明有重新鑑定必要之具體理由。 此等具體理由,依立法理由所述,例如「未及審酌之資料、基礎事實變更、鑑定人專業性有疑問、鑑定使用之方法有疑問等」,均非欠缺調查權及調查資源之辯護人所能輕易獲悉,是本條規定恐對被告藉鑑定之證據方法為己防禦之權利,設下致其難以行使之障礙。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提出的國民法官法草案,於今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日經總統公布,正式成為我國司法制度的一環。

國民法官法草案: ‧ 國民法官制度明年1月上路 首批3.5萬人「備選名單」通知書寄發

台北地院法官洪英花正面看待國民參審,指國民法官可分攤審判責任,就她所接觸到的法官來說,無人抱持負面或反對態度,但因參審可能導致程序時間拉長,草案架構應嚴格設計。 當事實版本尚未於評議中取得共識,逕予以決策樹狀圖逕行表決,恐有使國民法官僅注重該特定要件相關證據,而忽略整體事實版本之脈絡與關係,將證據割裂評價,分別單獨觀察之疑慮。 此已違反論理法則,且向來為實務所肯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參照)。 依上所述,當事實內容尚不確定,與陪審團同為素人的國民法官,可能會以「證據導向」的風格進行評議,需要透過檢視、討論證據建立具有共識的事實版本。

Devine(2012)並指出:判決導向是在評議開始就先公開投票,接著按照陪審員各自的立場分隊,引用支持各自立場的證據去支持判決的立場,頻繁投票確認,這種方式比較常在證據明顯偏向一方或事實就是很少的時候出現。 後者則是會在評議的後期才會投票決定,討論過程中陪審員不會著重於論證特定的判決偏好,而是會透過檢視、討論證據,以決定或架構一個最可靠的故事。 (4) 進而言之,實務上其實有許多證人接受面談之意願本屬低落,辯護人或被告須費盡唇舌始能說服其接受訪談。 改革的力量必須由下而上,只有經由民間的推力,才能讓改革的夢想成為真實,最終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 許院長最後表示,司法的大門已經敞開,歡迎全體國民與我們一起努力,讓司法更加成為維護法治、實現自由與人權的憲政基石。

國民法官法草案: 國民法官的資格是什麼?

本院與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東海大學、亞洲大學、中興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部)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彰化縣立陽明國民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金門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金門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臺中市立豐原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專題演講活動,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彰化縣立彰興國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宣導活動,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雲林縣私立正心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明新科技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高等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嘉義縣立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107年5月3日假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邀請日本早稻田大學酒巻匡教授及井上正仁教授分別以「裁判員案件之公判前整理程序與審理」及「裁判員審理與上訴」進行專題演講。 109年9月7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制度種子講師研習營」(第一期),以培養國民法官制度種子講師,俾利順利推動新制宣導業務。 109年9月16日,於司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制度種子講師研習營」(第二期),以培養國民法官制度種子講師,俾利順利推動新制宣導業務。 106年7月20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4會議,討論參審員資格、選任、選任期日、解任與保護。

國民法官法草案: 快訊/年滿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參審制三讀通過

因此,聯盟將根據民間版評估報告與建議,對應提出民間版的《國民法官法》修法草案,進行立法遊說,深化爭取人民參與審判權利,持續改革。 司法院草案版本也規定,總統、副總統、現役軍人、警察,或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在「檢辯攻防策略」部分,賦予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在法院隨機挑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數名備位國民法官後,於審判庭開始之前,若認為受選任的國民法官有偏頗之虞,「各自」都擁有4次機會發動「拒卻權」,可不附理由,向法院聲請將該位國民法官剔出陪審團。 在國民法官法庭「審判案件類型」部分,主要限定兩類,分別是犯下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者;無論檢、辯是否有意願面對國民法官的審理,依法都必須啟動國民參與審判機制。 業擬定「國民法官制度—地方政府村里(辦公室)合作推廣計畫」,並於110年8月13日發函各地方政府民政局(處),請其轉知鼓勵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室,可於各項專題演講及教育訓練中(例如:村、里聯繫大會或向民眾宣導之法治教育活動),進行推動國民法官制度。

本院與臺北市私立靜修女中國中部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臺中市立惠文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潮州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 在國民法官法庭「審判案件類型」部分,主要限定兩類,分別是犯下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者;無論檢、辯是否有意願面對國民法官的審理,依法都必須啟動國民參與審判機制。
  • 本院與花蓮縣立東里國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 此已違反論理法則,且向來為實務所肯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參照)。
  •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 107年10月17日至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舉辦107年第2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及研討座談會」。

司法院業發函提供國家教育研究院相關資料,請其轉發全國各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學之教科書出版社,供其編入公民教育課程之參考。 亦派員出席該院召開之「國民法官法相關議題納入教科書內容座談會議」,研商將國民法官制度之議題納入學習內容涉及法律概念相關領域之科目教科書中。 司法院已行文請教育部協助函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規劃鼓勵教師參與國民法官法之研習及開設國民法官法相關課程。

二讀通過條文規定,國民法官為「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所謂的終局評議,指的是國民法官法庭在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截至下午5時,經二讀表決,確定法案名稱及國民法官用詞定義等條文。 立院臨時會院會自本周一起開始審查「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歷經近3天3夜的時間,完成113條條文審查,並通過三讀。 為讓這項司法變革,無縫接軌地融入現行司法體制,並讓民眾做好「人人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的準備,這部新法也設下日出條款,預計自2023年1月起,國民法庭機制才會正式啟動。

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二讀條文也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以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近年來,日本、韓國所引進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則分別結合了參審、陪審的特色,如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與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林永頌提到,雖然有人會質疑民眾是否能做好審理,但因為「決定有沒有犯罪」是一種生活經驗的判斷,民眾來自各行各業都有過經驗,比起台灣法官雖然有法律邏輯,但生活經驗工作經驗都少,且人民可能更重視無罪推定,加上陪審是一致決,不會被法官意見影響,陪審會比較中立。 而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屬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故規定除第5條第1項第1款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依第149條之規定,經檢察官請求,辯護人應將依上開規定製作之訪談紀錄及錄音(影)交付檢察官。 條文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若身分為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草案

張靜說,陪審制很簡單,陪審員與法官隔離,不需專業知識,只要就生活經驗、歷練去認定事實,但參審制將導致職業法官用法律專業影響參審員,美其名是合作,實則找人民「背書」。 實施裁判員制度的日本有注意這個問題,裁判員制度有人認為是偏向參審制,日本在評議過程有些細節可避免權威效應產生,在評議的房間裡由裁判員先發言而不是法官,而且法官與裁判員穿插坐著,並在事後訪問裁判員在裡面是否能暢所欲言? Hastie, Penrod & Pennington(1983)在模擬陪審團的評議實驗中發現,評議的方式可以分成兩種:判決導向(verdict-driven)與證據導向(evidence-driven)。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 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國民法官法草案

106年12月29日,召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協商會議,蒐集行政院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草案之意見。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參審制」雖然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討論,但當意見不一致時,可能因為「法官權威效應」,導致國民法官的決定被職業法官影響。 檢察官於辯護人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國民法官Online」將法庭中案件審理過程,以互動形式重現於展區內;「國民法官ing」則是藉由文字、圖像、時間、影音等元素,呈現出國民法官制度的歷程發展。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改會議決議的「國民法官草案」終於出爐了,各界看法不一,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肯定政府開放國民參與審判,願意傾聽民意,但提出四大主題,希望司法院說明。 例如起訴狀一本、證據法則、法律白話文、法治與公民教育普及等立法修法與政策推動的配套措施,必須立即進行,全面改造司法制度接軌人民參與審判的變革。 因此,聯盟主張司法院與法務部應開放民間參與預算、規劃、執行、宣傳、教育、評估與修法等行政程序,民間參與的範圍不止於狹義的審判程序,還應包括所有建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行政程序。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