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缺點介紹

近年來,鄰近的東亞國家日本、韓國所引進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則分別結合了參審與陪審的特色,如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與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我們可以發現,其實陪審員還是需要受到一些牽制,也可能不完全符合一般民眾的想像,可以直接詰問被告任何問題,只能被動地聽取、觀察整個審理被告的過程,僅有最後宣告是否有罪的權限是掌握在陪審員的身上。 說明,可參考比利時利用選單方式,列出各項成罪要件讓陪審團判斷、勾選,製作成簡易判決書,或是由書記官將陪審團的討論記錄下來、整理成判決書。

許宗力院長還說,透過國民與專業法官的雙向溝通,不僅能讓民眾更瞭解司法的運作,體會法治的意義與價值,也協助法院聽取外界意見,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因此,在國民法官制的運作之下,未來司法程序將更加公開透明,法院的決定也將更加得到全民的理解、信任及支持。 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 檢察官於辯護人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

此外,陪審制還有助於改善現今刑事訴訟法的不足,陳彥亘指出,目前法院不強制證人、鑑定人親自出庭,法官可直接使用證人筆錄或鑑定人書面報告,作為證據將被告定罪,但此做法恐有疏漏、法官也可能解讀錯誤。 由於陪審團無法依靠筆錄判斷,證人、鑑定人勢必要出庭,因此,陪審制可望帶動證據法則的重要改革。 台灣目前草案屬於偏向參審的混合制,意即國民法官會與職業法官一起認定被吿是否有罪及量刑,與參審制相同。 審判案件的法庭會由 6 位國民法官和 3 位一般法官組成,如果要判決被告有罪,則需要有 6 票以上同意成立犯罪,且國民法官及一般法官都要有人投有罪票。 國民法官會與法官一起參與完整的審判流程,包括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等等。 個案抽選:在需要國民法官參與的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再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挑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被選中的人參與到庭選任的程序(如果被選中的人有表明自己不具資格、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就可以不參與後續到庭選任的程序)。

國民法官缺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為迎接112年即將施行的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於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司法博物館)舉辦「我是國民,也是法官-國民法官制度特展」,院長許宗力日前特別出席開幕記者會,宣布正式開展,邀請民眾一起來觀展,體驗國民法官如何審理案件。 國民法官制度促成的,便是審檢辯三方一同重新學習「講話方式」,讓法律說人話,進而説到人民心坎裡。 而國民法官制度所期待的,就是讓法律人把法律講清楚,讓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能利用自己的生命經驗以及人生歷練,為案件創造更多可能性。 律師跟檢察官在法庭上交鋒的,不外乎事實如何認定,以及如何將事實適用到法律裡面。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當新秀們從數位產業署的林俊秀副署長手中接過「沙崙金鑰匙」的那一刻起,邁向資安未來的大門也完全敞開。 沙崙基地也將持續提供新秀們無償使用包含課程講座、演訓環境、共作空間等豐富資源,並繼續坐鎮產業、政策、技術的交接點,孕育產業新血、嫁接資安與不同企業的跨領域協作。 不只有許多工作人員穿梭於人群中,積極引薦產業關係人,也有不少高階經理人與組織代表互相交流當前資安產業的發展趨勢、交換不同產業之間的資安需求;最特別的是,還有產業前輩主動與新秀同學攀談,希望啟發年輕學子將創意與業界接軌。 儘管開幕儀式還沒正式開始,但輕鬆熱絡的氛圍已讓這場「嘉年華」有了名副其實的圓滿開場。

國民法官缺點

今年下旬仍有多樣橫跨基礎設施、智慧綠能、半導體設備等不同領域的資安產品及物聯網設備,於沙崙基地的實測場域中進行駭客攻擊的情境模擬,考驗產品的防護能力以及進行資安人員攻防演訓。 在嘉年華開幕儀式中,也由林俊秀副署長親自頒發驗測證書及獎座,肯定所有夥伴們為臺灣資安發展的努力。 如此佳績不只展現出臺灣本土資安發展的軟實力,更凸顯出配有專業設備、技術支持的資安場域的重要性。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陪審制主要由參與審判國民專責獨立進行事實認定,法官專責法律適用,彼此分工;通常是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國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國民即解除審判職務。

國民法官缺點: 司法新聞查詢

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 而陪審員的工作是認定被告是否有罪,亦即違法或犯罪的事實認定,不包含討論量刑與適用之法律,後者還是由法官來進行。
  •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 陪審員在審理過程中,也會受到法官的提醒,例如有些證據或不當的詰問,應該忽略,而陪審員更不能在審理中詢問被告和證人,僅能消極的聽證。
  • 但台灣執行的國民法官制,不僅出現「權威效應」問題,更導致法庭就像法學教室一樣,因為國民法官未必具有法律專業,法官還得對國民法官進行法學教育,絲毫不像司法院所宣傳的那樣,能讓法官與人民共同審判,也導致國民法官難以獨立審判。
  • 事實上,正是因為審判程序引入了國民法官,職業法官更必須負起確保審判過程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責任,以確保被告權益。
  •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立法理由中也特別提及審判長說明時,檢察官以及辯護人有權在場見聞,以便確認國民法官確實已經掌握了充分的知識。 消息一出後,媒體無不以「不懂法律可當『國民法官』」、「人民有權參與司法審判」等標題宣傳此事,從這些吸睛的標題可以看出,國民法官對於司法帶來高強度的改革衝擊,不得不引起人關注。 其中最引起議論著,無非是素人庶民均非熟悉法律之人,未來將要與職業法官一起坐上法庭審訊問案,因此如何弭平知識落差所可能帶來的弊害,誠為必須深思熟慮之事。 「國民法官」制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 先說英美國家的「陪審制」,就是由一般民眾擔任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員必須從兩造出示的證據及說明中,獨立進行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適用與否。 若陪審團能夠達成一致性的結論,則具體的量刑則交由專業的法官來決定。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

目前司法院與民間司改團體最主要的爭執點在於,「國民法官」究竟要採用「參審制」還是「陪審制」? 司法新制《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正式上路,各法院正緊鑼密鼓召開模擬法庭。 不過,民間團體台灣陪審團協會今(5月12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法庭變成法學教室,國民法官淪為法學院臨時學生,且在民眾法學專業不如職業法官的情況下,國民法官成為「背書的花瓶」。

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陳彥亘補充說:「哪些案件採參審、哪些採陪審,可以用法院或案件類型做區別。」對此,邱鼎文回應,若類似案件因審理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恐抵觸刑事訴訟重視的公平性,且併行會增加國民學習新制度的負擔、需要的配套措施也更複雜。 人民參與審判在世界各國主要分為參審制與陪審制,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賦予參與民眾的職權不同,職權包括認定被告是否有罪與量刑,以及評議時,職業法官是否和參與者討論審判結果。 到庭選任:到庭選任的過程是不公開的,但該案的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必須到庭,且可以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並聲請法院排除他們認為不適任的候選人(一方最多 4 人);而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被選任的候選人也可以在此時向法院提出拒絕被選任的要求。 例如國民參審法草案第66條就規定,審判長在國民法官宣誓後,必須對國民法官說明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以及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立法院於日(22)前加開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並預計將於 2023 年元旦正式上路。 然而,被蔡英文總統、司法院長許宗力認為是重要司法改革成果的國民法官制度,卻遭到民間團體如民間司改會大力批評,未來上路後是否真能回應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並進而拉高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度?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先聽取他造意見;於認有必要時,得命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命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該證據,並不得使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 但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適用之。

藉由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做出決定,隨機抽選的國民法官,可以帶來多元的經驗、想法,協助讓判決結果更「接地氣」;並在審理過程中與法律專業觀點彼此激盪,讓判決視角更加全面,更能反映全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專題記者何昀儒、劉書妤、蔡淳宇、楊瑞盈綜合報導】近年台灣幾件重大刑事案件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然判決結果時與民意背離,因而出現「恐龍法官」一詞。 為減少司法和人民間的距離,司法院於三月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意即未來人人都可能成為法台上的一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刑事案件。 除此之外,國民參審法第82條第6項明定,評議時應由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避免發生職業法官的陳述影響了國民法官看法的弊病。 歡迎民眾踴躍前往觀展,體驗一場審判過程,為未來擔任國民法官做暖身預備。 司法院表示,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已連續舉辦第13年,今年特別與國民法官制度結合,希望在響應公益的同時,也能讓民眾更加認識國民法官制度。

其一是英美電影或電視劇中常見的「陪審制」,另一種則是讓民眾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的「參審制」。 如今推動《國民法官法》,既非參審(德國)也非陪審(美國),是否真的能夠創設出具有台灣特色的民眾參與審判制度? 還是說本次修法又是一次「拼裝車」,兼採所有制度的缺點,剔除所有制度的優點? 從上述許宗力院長的發言不難發現,本次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國民與專業法官能夠建立起溝通管道,能夠讓民眾與專業司法人員之間逐漸相互理解並進而產生信任,最後民眾也才能夠真正支持第一線的司法人員。 為使地方政府開始準備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第16~20條與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 而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屬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故規定除第5條第1項第1款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國民法官缺點

民眾黨團與國民黨團則希望,採參審制審理的案件為所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這部分依照司法院預估,每年約有1200件;採陪審制審理的案件,則是犯貪污治罪條例、反滲透法、刑法內亂及外患罪章、妨害公務等罪。 除了資安領域的產官學人士,資安嘉年華也開放給對於臺灣資安發展感興趣的一般民眾參加,所以沙崙基地也規劃了豐富多樣的闖關體驗,讓民眾從遊戲體驗認識資安概念。 最特別的是,闖關遊戲結合了沙崙基地特有的「攻防演訓、產品驗測實戰場域」,將解謎線索放入不同的驗測展示中,讓參與者在進行闖關遊戲的過程中,得以認識資安攻防運作的整體輪廓。 不過對於台灣民眾而言,在了解法律之前,或許更要先理解「陪審制」和「參審制」的特性,才有辦法再進一步與法界討論出最適合台灣的審判制度。 亞里斯多德說:「法律是遠離激情的理性。」出社會獨立執業之後,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才深刻的體悟到,法律人過度的理性,法條中的艱澀文字,對一般民眾來說,其實充滿距離。

國民法官缺點

陪審團協會認為,現行制度要求國民執行法律解釋工作,造成種種問題或疑慮,將導致國民法官制度失敗,甚至產生台灣不適合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聲浪。 目前刑事訴訟法制度設計中,採取「改良式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仍得呈現證據給法院,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 3 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即定有明文規定。 如今,《國民法官法》將針對特定案件,尤其是:「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中,必須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可以想見往後的社會矚目案件可能將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目前採用陪審制的國家以英美法體系的國家居多,會透過選任程序選出數位「陪審員」,而選出的陪審員只會參與該案件的審理。 但在案件的審理上,訴訟的指揮權限還是在法官的身上,在審判之前指導陪審員相關注意事項。

除了更容易讓國民法官理解證據之內容外,亦可以讓身為審判者之法官及國民法官,立於公正超然的立場聽取檢辯雙方之主張及所提出證據之內容,於斟酌全部證據及主張後,再作成綜合評價及判斷。 由法院人員「扮演」的被告,除了苦練4個月模擬劇本,台上國民法官還會臨時出題,提到案情有疑之處,被告還會支吾、結巴,過程逼真,也令首次坐上法台的國民法官大開眼界。 學界部分,如以學者的留學背景來區分,目前我國學界至少有美國、日本、德國等三國的學說意見。 但是,力主推動陪審制度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所組成之「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對於這樣的立法成果並不滿意。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本文之評議,因國民法官及法官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司法院把握國民法官制度施行的倒數衝刺階段,大力宣導,希望民眾一起來支持國民法官制度。 司法院也在活動廣場設置「國民法官賓果王」遊戲攤位,邀請曾經在國際棒球賽中組成內野「金鏞連線」,多次為國爭光的明星球員陳鏞基、胡金龍與民眾一同玩遊戲闖關拿獎品,以輕鬆趣味的方式,認識國民法官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條中也明定檢察官或辯護人負有照料國民法官的責任,因此檢辯雙方必須進行詳盡的爭點整理,以便以明確的架構進行審訊,也必須協力讓審判程序以集中、 迅速之方式進行。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 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
  • 短短兩天的活動匯集了上百家的臺灣資安相關產業及組織,不只活絡臺灣資安生態圈的技術交易與商機流動,更凸顯了沙崙基地用心經營的跨域影響力。
  • 因現今民眾容易接觸媒體資訊,外界也擔憂國民法官易受媒體影響,何賴傑闡述,媒體常鉅細靡遺地報導案件內容,他認為若此情況無法解決,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將對被告十分不利。
  • 問題的遠因在於,法律無法脫離語言而存在,但法律人所使用的語言讓常人無法理解,導致法律所達成的正義,不被民眾了解、接受,最終不僅無法實現正義,反而被認為是展現權威的傲慢罷了。
  • 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 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於是,以提升產業資安防護能量、培育本土資安人才為核心使命的臺灣指標性資安場域,「ACW SOUTH 沙崙資安服務基地」圍繞人才育成、技術扎根、產業跨域、發展輔導等面向積極推動,扮演著臺灣資安產業及產業資安發展過程的關鍵角色。 沙崙基地舉辦「2022資安嘉年華」,活動匯集資安新秀、上百家的資安相關企業及組織,堪稱南臺灣年度最大規模的資安盛會。 主辦單位不只規劃多達二十多場的跨領域講座,促進資安產業的交流及需求對接,也設計一系列有趣的闖關活動與攤位展示,呈現沙崙基地一整年的豐富成果,讓非產業人士也有一窺資安議題與發展的機會。

雖然講座內容涉及許多專業知識,但「資安聯防」的概念卻是許多演講內容的共同子題,讓每個領域、上中下游的不同企業們,都能輕易了解如何將資訊安全融入產業生態,維持最安全的網路、產品及服務。 補充,此制度並非期待國民變成專業法官,而是希望來自社會各領域的國民,將其社會歷練與多元意見帶進法庭,協助法官認定事實。 除人身安全之外,草案亦保障國民法官的隱私權,明定國民法官的個資調查表不可被抄錄及攝影,避免資料洩漏。 且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參與選任程序的關係人都有保密義務,若違反皆有相關罰責。

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