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詳盡懶人包

(性交﹞被告以手指插入A女性器官之行為,強制A女性交之行為,應屬既遂,乃原判決竟認被告生殖器未插入A女陰道,應係未遂犯云云,所持見解尚屬可議。 (公務員–台電公司職員﹞1台電公司對於與電器承裝業之簽約、電器承裝業承作工程之管理,仍以電業法之相關規定為其法源依據。 (公務員–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1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並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 (同旨95台上6603號) (法律有變更–公務員定義之變更﹞1新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公務員,包括同項第1款之職務公務員(前段為身分公務員、後段為授權公務員)及第2款之受託公務員。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刑法第10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刑法第10條: 第二編 分則

這是一個大家再熟悉不過的法條,最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的說法應該是「性侵」或「強姦」,但在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應該是「強制性交罪」。 林山田、李鎮源、陳師孟、瞿海源等教授、作家鍾肇政等不少人均認為,此規定使得人民就连“想”的自由也被限制,成為政府入人於罪的變相手段,因此被批評為“思想叛亂罪”、“和平叛亂罪”或“普遍叛亂罪”。 一〇〇行動聯盟因獨台會案而於1991年9月在台大醫學院大門口帶領展開了反對刑法一百條及黑名單的抗議靜坐。 1991年5月24日,民進黨黨團重回立法院(四月間因抗議增額國代參予修憲,民進黨退出全國各級議會);同日,民進黨黨主席黃信介表示,刑法一百條有修正的必要,但不必廢除,民進黨立院黨團將開會討論此事。 1990年12月18日,因為前一日立法院審查公務員三法時爆發肢體衝突,兩黨黨團各自宣布12月16日針對刑法一百條及叛亂犯減刑達成的協商共識不算數。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刑法第10條: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刑法第10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10條: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再以常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例。 當汽車駕駛人開車闖紅燈時,依第53條規定會被處1,800元到5,400元的罰鍰,假如駕駛人真的被處最高額5,400元,警察也沒有違法問題,因為法條所稱的「5,400元以下」,的確包含5,400元在內。

(公務員–不能以其具有政策目的,遽認屬公務之執行﹞1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分為身分公務員及授權公務員。 (重傷﹞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係規定,稱重傷者,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亦即應肢體有完全喪失其效用或其效用嚴重減損者,始足該當,若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僅減衰其效用者,應難認屬重傷之情況。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年非字第108號被告某甲為保衛團團總,既由縣長遴委,則依縣保衛團法及當時有效之地方保衛條例各規定,自係從事於公務之職員。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所以如果法官決定處犯了強制性交罪的被告A剛好10年整的有期徒刑,或處犯了賭博罪的被告B剛好3萬元整的罰金,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憲法法庭連同另外6件類似聲請案一併審理,其中4件是人民聲請、2件是法官聲請。 人民聲請案包括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兒共5人,汪傳浦生前被認為在海軍向法國採購拉法葉艦的弊案中非法收取鉅額回扣,汪長居海外不到案,已於2015年1月過世,最高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向汪的妻兒5人沒收犯罪所得共4.8億餘美元確定,還有後續金額仍在審理。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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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