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審議委員會詳細介紹

1.申報案件:得於事後以申報方式為之,但應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上市後本國人甲乙丙、原非內部人經本會核准之小股東丁及本國籍證券投資人戊,買賣F股公司股票,無須向本會申請(報);但丁戊如取得董監席位或取得股權比例逾(>)10%後,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丁戊同甲乙丙一樣,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狀況1:第三地區公司本次增資金額並不專款投資大陸地區公司,而用於增加營運資金或改善財務結構等,國內投資人甲、乙應依對外投資規定申報(請),分別認列對外投資額:20、30萬美元。 有關國內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地區投資,為籌措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所需營運資金,擬由第三地區公司或大陸地區事業向銀行借款,由國內母公司背書保證,若所籌措資金,涉及上述投資行為態樣(如第三地區公司以銀行借款籌措之資金再增資大陸地區事業),則應依規定向本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外國人A與本國人甲、本國人乙每人出資100萬美元(合計300萬美元)透過第三地區低稅率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經多年營運,為業務需要,擬增資大陸地區花輪公司,請問下列情況,本國人如何申請對大陸投資?

投資審議委員會

「新藥研發」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人類用藥新藥產業;「高階醫療器材」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二、三等級,且為創新研發、高附加價值之醫療器材產業。 三、因應全球倡導「2050淨零排放」,經濟部提出「能源-產業」與「低碳-零碳」的2×2推動架構,以「先減少排放,再淨零排放」為推動策略。 網路申辦(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網路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信用卡、pay.taipei(智慧支付平臺)繳費。 繳費方式:規費(登記費)按其資本總額四千分之一,不足新臺幣 1,000 元者,以 1,000 元計收,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

投資審議委員會: 國外(含港澳地區)投資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應請貴公司先行確認該技術有無接受政府補助,而該研發成果不得於境外使用之情事,暨該技術是否未涉及「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如無前揭所列情事,依法須填具赴大陸投資申請書並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符合申報者,得以事後申報方式為之。 (二)個別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累計金額逾100萬美元(含本案),應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並檢附前述相關文件,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 投資審議委員會 但個別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即股票股利,不包括以盈餘分配之股利再轉投資其他大陸地區事業)之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得於盈餘轉增資完成後6個月內,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檢附前述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 (二) 外國人A(或新外國人B或大陸人C)以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無出資參與,無須向本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投資審議委員會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9月29日發佈自111年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進行「7天自主防疫」等規定辦理,配合受理本項申請。 臺北市長柯文哲月初才帶著觀傳局、悠遊卡公司,以「宣傳悠遊卡之名」到日本沖繩進行3天2夜的市政交流,還被爆回臺下機就要求VIP服務。 投資審議委員會 自我國跟上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躋身為民主國家後,政府一向致力於建立完善的法治、自由社會,更也是政黨政治中,身為舊有威權政黨(中國國民黨)…

投資審議委員會: 聯絡資訊

本會提供多樣化的便民服務管道,您可以透過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臨櫃等方式, 取得有關法令之解釋、投資申請流程、來台申請方法及相關手續等說明及釋疑,歡迎您多加利用。 二、為簡化申請書件,於辦理公司登記時可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件填列預查編號。 審查原則第四點第二項主要區別技術合作與投資案不同處在於審查程序,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無論技術高低,或金額大小,均須事前提出申請。

中國再次宣佈暫停台灣產的多項水產品、食品以及包括金門高粱酒在內的酒精與軟性飲料進口,這次的理由和時機點顯示中國意欲對台「以商逼政… 全球華人服務CSG 勤業眾信串聯Deloitte全球90+會員所華人服務網絡,成立一站式據點,為全世界每個角落以華語提供客戶優質服務。 北部地區以電子科技產業為主,中部地區則是精密機械產業,南部地區主要是石化及重工業,發展類型相當多元。 貴單位若需以附卡使用未導入附卡授權機制之應用系統,則需配合該應用系統之控管措施,如欲了解可再與該應用系統洽詢。

投資審議委員會: 公司名稱預查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本辦法第4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得一定報酬者。 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吸引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於民國四十三年七月及四十四年十一月先後公佈施行「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並由經濟部成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負責有關僑外投資、技術合作及對外投資之審核業務。 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一日行政院頒布「強化投資審議機構方案」,本會奉 令於同年六月一日實施合署辦公,由各有關機關派員駐會直接處理僑外投資之申請案件,凡符合主管機關法令規章者,由各主管機關授權其駐會人員逕以主管機關名義核辦,以達簡政便民效果。 惟近年來由於政府積極推動國際化、自由化政策,原有之各項管制措施均已大幅放寬,故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本會復奉准改組,並變更合署辦公方式,各派駐單位均分別歸建,本會將原有之秘書組、工商行政組、外匯組、輸出入組、稅務組及投資考核組調整為四組一室,以因應現階段實際業務需要。 經濟部為防範因轉讓台灣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損及產業發展,已於109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五條及「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第四點,因須事前提出申請,原審查程序已有別於投資之審查方式,故同步修正。

審計委員會每季召開定期會議,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要求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必要資訊。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七) 另如依國內法令規定,須獨立專家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者(其內容應敘明評估方法、公司價值及換股比例之合理性等表示意見)。

投資審議委員會: 相關網站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投審會報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所稱金融服務業所管理或運用之特定資產或特定資金,其投資大陸地區發行之有價證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單一投資人對大陸地區個案累積投資金額小於美金100萬元之實行日期認定,實務上依大陸投資事業驗資報告內容所載日期作為實行起算日,惟如該次注資未出具驗資報告,將依匯出投資款之FDI入帳登記表(大陸地區銀行提供)所載日期起算。 狀況2:第三地區公司本次增資金額專款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國內投資人甲、乙分別認列對大陸投資額:20、30萬美元。 狀況2: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並不進入大陸地區投資,丙、丁應依對外投資規定申請(報),丙、丁如未取得對外投資許可,將因間接持有大陸地區事業股權,致有違反大陸投資法令規定之虞;又一段時間後,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決定以自有資金Y對大陸地區事業投資,甲、乙、丙、丁應向本會申請(報)許可,依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後所持股權(20%),各認列投資額Y×20%。

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而該外國發行人在大陸地區有第一項各款投資行為之一,如投資人未擔任上述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持有其股份10%以下者,不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投資審議委員會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論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皆須向本會申請(報)許可。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控制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而購買其股票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規定,係屬長期股權投資,應依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審議委員會: 公司登記

上市前經核准之小股東丁,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會繼續控管至全數股份出售止,於證券交易市場新增買賣部分無須向本會申請(報);上市前經核准之大股東或董監事或經理人甲乙丙,原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本會繼續控管。 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甲乙丙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核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於填具申請書時,出資明細為其他-以來料加工廠之機器設備轉投資,同時應檢附機器設備之鑑價報告、加工協議書,若係以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名義簽署者,另應檢附前述事業股東名冊。 (五)雙方公司原經本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外國、港澳)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核准投資及核備實行投資金額)等文件。

  • 本計畫應考量是否可對我國產業產生關鍵影響,如促進產業技術研發供應鏈之建構與發展、提高研發效率、加速研發活動落實至產業時程、協助積極拓展國際市場等。
  • 依本國公司甲或大陸投資事業A、B所在地法令規定,須獨立專家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其內容應敘明評估方法、公司價值及換股比例之合理性等表示意見),如無須檢附則請敘明理由。
  •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同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準此,公司倘經營許可業務,應於所營事業逐一列舉登記;至許可業務外,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以登記為必要,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 為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透過與臺灣產業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之成果,推動「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目前僅下表應用系統有導入附卡授權機制,故附卡並未有限制使用單一系統之功能,其他應用系統對附卡之使用限制則依該應用系統規定辦理。 投資審議委員會 行政院核定《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目標重新定位台灣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並為台灣新階段的經濟發展尋求新方向和動能,創造未來價值。 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技術合作契約書或協議書(草約即可,但如雙方已簽訂則應明確載明須經我國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生效實施),內容包括技術所有者(權利主體)、技術合作項目名稱、技術內容、移轉或授權的合作方式與實施計畫、授權金或轉讓價金及衍生利益金之給付方式與條件等。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1項略以:「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爰所詢國內公司擬購買日本上市公司之庫藏股,購買後將持有該公司2%股權,且無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毋須向本會申請(報)對外投資。 惟配合公司法第13條修正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有關貴公司申請經由第三地對大陸地區投資,如經本會核准機器設備對大陸地區投資,而變更計畫,改以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直接運往大陸地區,則請變更原投資計畫為由國內匯出外匯至第三地,再經由第三地購買機器設備運往大陸地區之投資方式辦理。
  • 在評選的過程中,參加的企業可以接觸到Deloitte卓越管理企業的理論框架,了解全球卓越管理企業的成功祕訣,藉以驗證並調整企業的營運方向。
  • 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即股票股利,不包括以盈餘分配之股利再轉投資其他大陸地區事業)。
  • 目前僅下表應用系統有導入附卡授權機制,故附卡並未有限制使用單一系統之功能,其他應用系統對附卡之使用限制則依該應用系統規定辦理。
  •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者,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者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若國內單一投資人累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含)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備齊該申報書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申報事宜;至前述累計投資金額逾100萬美元以上者,則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簡易審查)申請書或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專案審查)申請書,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本辦法第四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因此,國內公司辦理清算解散,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原股東如直接或間接受配大陸事業股權應依前項許可辦法規定事先申請許可。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0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本會)申請許可或備查;又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投資如下:(1)持有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2)在香港或澳門設立獨資(3)合夥事業或分公司、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貸款。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投資審議委員會: 公司名稱預查一維條碼申請系統

台灣為了加強控管高階技術流向中國大陸,並確保台灣高科技產業之健全發展,制訂了以上之法規,建議台灣企業除了遵循法令要求外,進一步將現有技術與未來預計發展之技術重新盤點與檢視,除了面對法令變革外,應重新考慮面臨控管下是否會有營運交易的限制,進而須要思考營運流程的重新安排,減少關鍵技術移轉至中國大陸達到技術的保護與減少申請否准的不確定性。 「專門技術」已涵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雖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管理,但因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明定與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正式申請須附投資申請書2份,投資計畫書10份(審查完後管理局將留2份存檔,其餘全數退回)及事業污染總量相關資料預估表3份,用水用電量評估文件2份。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投資審議委員會 (一)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投資審議委員會

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