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ptt9大著數

目前《數位中介服務法》所造成的最大爭議點,一方面來自於對網路平台責任與義務的相關規範,過於模糊而導致業者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則是民眾對於政府箝制網路言論自由的疑慮,尤其是相關條文中「反覆散布不實資訊或違法內容者」的認定和處分方式。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數位中介服務法ptt 傷害言論自由: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18條另規定,在法院下達命令之前,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業者對謠言或不實消息「加註警示」,且最高可執行30天。 律師陳宇安擔心,加註警示會對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導致民眾對內容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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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批評政府的言論,會遭主管機關自由心證認定而被要求下架或加註警語,或者反之對於有疑問的言論卻被認定為不違法不受限制,這也可能變成另一種對言論自由的箝制。 也有學者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恐引起「寒蟬效應」,限縮民眾言論自由空間,「不管你在網路上寫什麼,只要有人檢舉涉嫌違法,就可能被迅速下架」,同時也將衝擊本土網路業者。 《數位中介服務法》今天舉辦第三場公開說明會,由於今日主要說明對象是針對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台服務業者,包含 LINE、PPT、巴哈姆特、臉書,甚至連電子商業務業者與公協會,也都悉數派人到場,針對《中介法》仍有疑慮事項一一進行提問。 6月29日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NCC說明,草案名稱原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是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台灣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草案規劃納管5大類網路平台,包括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者,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中介法)第3場公開說明會,主要邀請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台服務業者與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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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在驚濤駭浪中守住台南市議長,地方派系之爭看似尚未結束,正國會的6名議員雖一早聲明「含淚投給黨」,也為後續的民進黨內關係投下變數。 「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後,蔡英文總統上周召開「財經高層會議」,指示推動平抑房價政策,讓《平均地權條例》預售屋實價登錄修法,… 3.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說,PTT作為非營利組織,是否被納管從目前的法條來看並不清楚,如果中介法一定要將PTT納管,就跟命令PTT關站相去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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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令人擔憂限制網路言論自由的部分,NCC這次透過「回歸各部會,並交由法院判定」的機制,能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於法院」的情形,也就是透過司法的獨立性來打擊假訊息,避免政府管理網路平台出現濫權行為。 至於針對網路上違法內容,NCC官員解釋,如果有人向臉書檢舉疫情相關違法貼文,臉書透過自律機制檢視,或是不實訊息違反某部會規定,部會可以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臉書若最後有移除資訊,要告知檢舉人和被檢舉人處理狀態及原因,移除資訊也要公告在共同資料庫,以強化透明度。 數位中介服務法ptt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的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委員們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在社群媒體發言,或是在網路上購物、看影片及玩遊戲,數位中介服務的樣態包山包海。 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更辦理多場說明會,但有平台業者認為,草案中不少規範實務上窒礙難行。

台藝大廣電系教授賴祥蔚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未來可能產生「寒蟬效應」,衝擊本土業者,並造成網民的言論自由受到限縮,「不管你在網路上寫什麼,只要有人檢舉涉嫌違法,就可能被迅速下架」,對此他向NCC提出2項建議。 但是,政府現在學歐盟,客戶人數用台灣人數的1/10計算,變成2300萬的1/10,即230萬人,「將230萬人訂為標準,台灣大部分的業者大概都被掃到了」,「歐盟是對外,那我們就變成對內了」,這是第一個不一樣。 數位中介服務法ptt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19)日回應,如果在實務面、操作面還有不及,會請相關部會積極溝通,要等做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時候才來繼續進行。 8月18日,NCC舉行第三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並邀請PTT、Dcard、巴哈姆特等社群平台業者與會,討論草案規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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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官員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規劃籌設財團法人作為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的協調平台,概念上就是目前iWIN機制的擴大版。 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要負擔義務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義務,違反義務可開罰50萬元到500萬元。 數位中介服務法ptt TCA 計畫鎖定數位經濟產業相關領域,如人工智慧、智慧聯網、資料科學、智慧內容與數位行銷等五大領域,一方面為在臺外籍學生提供培訓及實習機會,讓這些具有國際背景的數位人才能更快融入臺灣職場環境,並增加畢業後留台求職的機會;另一方面則提供臺灣企業或機構廣納跨國跨域人才,幫助數位轉型與打開國際市場。 草案也規定,包含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並依其服務型態、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暫停服務等數據等義務,最高可罰鍰1千萬元。 線上平台業者將納入的義務共有7項,包括:內部異議機制、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認證舉報者、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

此外,平台業者的自律機制中,代表竟還包含了政府官員,也不禁令人質疑有「言論審查」之嫌。 2022年,世界遭遇通膨、戰爭與能源等危機,但在看似挑戰的局勢中,卻正是臺灣先蹲後跳,累積「臺灣產業能量」的轉機,透過廣納國際人才、增強數位教育、以及產學之間的串連,打開臺灣對於國際、數位科技應用與發展的想像與可能性。 尤其在這個國門初開的時間點,進行到第二屆的「人才循環交流推動計畫 (Talent Circulation Alliance Program,簡稱TCA)」已為啟動台灣這股新能量做好下一步準備。 如果技術做不到的事項不可能要求業者執行,重點是非法內容必需「移除」;但是否違法,仍要回歸各主管機關進行解釋,也會納入法院裁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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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NCC曾強調,要有廣告營利,而PTT非營利組織,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個案的認定,要母法通過後才能授權訂定管理辦法,再經由委員會認定。 PTT今喊話,一旦指定PTT為指定平台,就等同於命令PTT關站,且PTT距離230萬人還有一段距離,但今NCC也強調,寫這個法時沒有考慮營利或不營利。 若被認定為不當言論,平台必須加以控管,若平台方堅不刪除,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同時還得透過電信手段阻斷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台的網路連接。

除了在公聽會中,PTT、LINE、Facebook 等各大網路服務代表,皆表達出對新法的強烈疑慮外,知名遊戲論壇巴哈姆特站長陳建弘(sega),亦在其後公開表達立場,指出他完全反對政府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 隨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舉辦第三場公聽會,來自各界的反對聲浪也開始在網路上發酵。 其中,「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係指在台用戶數達230萬以上(即台灣人口數10分之1)為認定門檻,認為其規模可能對社會產生「系統性風險」。 不少網友看了也膽戰心驚,大酸:「民主城牆」、「以後台灣人要翻牆才能罵政府惹」、「這就是台灣價值嗎」、「各位真的很幸運,能夠見證台灣最後的言論自由」、「台灣人民思想言論大審查」、「全民英檢開始囉」、「(您的言論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周冠汝指出,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在謠言偵辦上,也可能讓執法機關擁有過大行政權力,恐對言論自由與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因此建議政府直接刪除相關機關加註警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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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另寫明,「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規定,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緩,並可按次處罰。 但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直言,除了言論管制界線不明,身為原生社群平台,如何找到相關人才進行判斷,亦是一大難題;業者很可能為了免責,只能一律刪除難以判斷的檢舉案,而這對言論自由將是非常大的危害。 國民黨市議員徐巧芯批評是在「強推草案」,讓民進黨可以針對不喜歡的內容進行言論審查;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表明,數位中介服務法對於「違法言論」沒有明確界定,可能衝擊落地在台灣的數位平台業者。 數位中介服務法ptt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第3場公開說明會,主要邀請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台服務業者與公協會,Meta跟Dcard有代表出席。

  • NCC昨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Meta(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 國民黨市議員徐巧芯批評是在「強推草案」,讓民進黨可以針對不喜歡的內容進行言論審查;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表明,數位中介服務法對於「違法言論」沒有明確界定,可能衝擊落地在台灣的數位平台業者。
  • 傷害言論自由: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18條另規定,在法院下達命令之前,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業者對謠言或不實消息「加註警示」,且最高可執行30天。
  •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各界關注,對不刪假訊息或管理不當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引法議論;18日舉辦第三場公開說明會,多數業者對該法表達了不安,認為法令制定不清,政府可以用個案管理單方面「想管就管」。
  • 對此,PTT鄉民也群起反抗,發布多則留言「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痛酸該法,更有網友發起「我是人,我反中介法」口號,捍衛言論自由。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各大論壇都表示強烈反彈。

對此,PTT鄉民也群起反抗,發布多則留言「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痛酸該法,更有網友發起「我是人,我反中介法」口號,捍衛言論自由。 民進黨針對網傳限制網路言論自由一事,在臉書澄清「NCC沒有強推《數位中介服務法》」,表示該法原是避免「私密影像」、「造謠假訊息」等違法內容在數位平台擴散,且目前草案僅在公聽會階段,尚未送進立法院,行政院已請相關部會持續溝通,待大家都能夠接受相關做法後,才會繼續進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訂今天進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三場公開說明會,邀請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與公協會參加,發表意見。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也指出,這項規範讓政府得以跳過法院與其他行政程序,要求業者配合;即使提供救濟管道,網路使用者多半會因為行政爭訟的成本打消念頭,演變成「自我噤聲」的寒蟬效應。 ➤國民黨台南市長參選人謝龍介19日在臉書PO文說,此法案不只企圖約束YT、臉書、PTT、Dcard及巴哈姆特等公共論壇;業者在公聽會表示,政府甚至連一對一的即時通信LINE也想納管。 ➤TiEA、DMA、DEAT等3大數位產業協會19日發出聯合聲明表示,中介法對納管對象與行為定義模糊,倉促上路將使所有數位服務業者無所適從,呼籲應暫緩立法。 ➤臉書母公司Meta 18日表達3點意見,強調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良方,希望法規架構中設立多方問責機制,相關規則應該清楚、合理,並謹慎斟酌是否要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各界關注,昨(18)日舉辦第三場公開說明會,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舉「候選人論文抄襲」貼文為例,對於是否刪文無所適從,若選擇一率刪除將對言論自由造成危害;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則直言「幾乎是命令我們關站」。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身為律師,今(19)早接受電台訪問時也怒斥「行政權一權獨大」。

18日舉辦第3場分眾公開說明會,平台服務業者質疑,真偽訊息如「論文門」等難辨,若一律刪除以免挨罰最高500萬元罰鍰,恐損言論自由。 第五,如果網路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的違法內容,線上平台要給予警告,如不改善,可以直接暫停使用者的服務。 王婉諭指出,草案「加註警語」內容雖來自歐盟2018年所訂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但也沒有主管機關有權直接介入、審理不實言論或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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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調取權則是草案所賦予政府另一項公權力,有別以往執法單位調取網路使用者資料,必須依法院搜索票,才能以此請求業者提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草案17條明定,業者以後必須依政府各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來提供手上的資料,甚至不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但這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至於政府模式方面,則是由政府單位舉報網路假訊息,分為一般程序與緊急程序,二者都必須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才能要求業者將網路訊息下架。 緊急程序部分,係指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之情況,法院接受聲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裁決。 NCC綜合規劃處科長劉佳琪回應,相關平台言論還是要回到服務使用條款去看,論文例子中的指控是否為真,還是回到法院判決,這部分不會對網路言論做相關限制。 官員強調,資訊限制令有一定程序跟條件,第一是相關部會的作用法要有規範不能傳播不實訊息,類似條文包括在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等,並不是每個作用法都有;第二是機關要向法院聲請核發資訊限制令或緊急私訊限制令,程序上須經過法院裁定後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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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雲端技術提供的數據運算、資料儲存、安全性提升等優勢,早已成為各行各業提高生產力、降低成本、營造優質客戶體驗的產業基石;更甚至以此發展出如人工智慧、大數據應用等進階雲端運算技術,為許多行業帶來難以估計的巨大價值。 即便「與我國實質關係」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內容中還多了一條「使用者對其服務及可及性」,根本是帝王條款。 所謂「可及性」意旨「只有我國使用者可觸及」所以不管在哪國公司,都可以透過網路存取到你的服務。 民進黨在九合一選舉後,是否能在執政的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選舉中勝選,備受外界矚目。 針對25日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結果,國民黨表示,對各議會黨團成員展現團結共同支持國民黨提出的候選人表達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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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udn.com)於 2000 年成立,以成為中文市場頂尖全面內容服務提供者為目標。 透過優質內容、資源整合、客製服務及市場開發,提供更多元及全面的資訊服務解決方案。 第七,政府要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往後督促這些網路平台,要提供更好的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對網路平台做行政指導。 第四,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表示,將請相關部會積極溝通,等到大家都能接受,才會繼續推動,NCC也暫緩公聽會,表示「言論自由是台灣最珍貴的民主資產,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網路犯罪問題也亟需解決,該如何拿捏分際是門艱難的課題,希望本草案能回歸理性討論,促進相關政策之研議」 。 (五)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當前大多數人都會誤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同等自由言論沒了意思,實際上中介法最終目的在於避免網路假訊息、假新聞或不實沒經過查證謠言事件持續發生,雖然民間也有不少闢謠或有公信力查證組織能夠求證,但是太多民眾多數不會進一步求證,容易因網路假訊息導致生活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 LINE台灣資深總監許惠嵐:此草案會將私人通訊對話都納管,質疑未來用戶的群組和私人通訊是否可能被加註警語。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非營利平台是否納管:在草案的第3場公聽會上,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也提出疑問,Ptt是否遭到納管?

而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審理疑似不實言論,是否造成法院負擔,且民眾對法官信任度也不高,可能都會衍生出問題與爭議。 王婉諭也提到,2013年NCC就曾提電信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同樣是讓主管機關認定內容是否違法,可移除或下架其相關內容。 而當時仍是在野的蔡英文曾說:「使用網路發表意見、接收資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權利不容剝奪。」但如今,蔡政府卻端出一個相似的草案,實在讓人非常感概。 至於平台業者所擔心內容下架,可能造成平台業者成本與利益受損等問題,王德威也表示,中介法比照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做為規範和討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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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