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8大分析

時隔4年NCC再度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更於條文中強化網路平台治理的一系列管制措施,引起在野黨立委及學界的高度質疑。 同行的數據輿情分析師吳靜怡則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當然有好的出發點,但必須經過社會嚴謹的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立委王婉諭也表示,草案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而來,但如今已經管得比歐盟還嚴,若不能好好修改,勢必會引起大量外國網路平台出走。 另外提到草案裡另一個飽受爭議的地方:管理範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時,王婉諭表示草案本身就是具備高度政治意涵的動作,也非常容易被當局擴大解釋、作為不當執法工具。 何吉森指出,草案應要「少一點內容管制、多一點經濟管制」,包含新聞分潤、演算法濫用等問題,應該要去規範,進行網路治理,但在草案上幾乎看不到﹔而政府是否能對應到臉書、推特等大型平台業者也有疑慮,恐怕是「玩假的」。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高雄市議會今天上午舉行議長投票,民進黨康裕成在第一輪投票即以35票過半票數勝出。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今天是新任台北市長、台北市議員就職,民眾黨4位新科議員黃瀞瑩、陳宥丞、林珍羽、張志豪,一同出席就職典禮,由於超過3人當選,… 民進黨在中評會主委賴瑞隆親坐鎮台南、中評委管碧玲坐鎮高雄下,順利擊敗國民黨對手,以及尋求連任的無黨籍議長郭信良。 民進黨在驚濤駭浪中守住台南市議長,地方派系之爭看似尚未結束,正國會的6名議員雖一早聲明「含淚投給黨」,也為後續的民進黨內關係投下變數。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Social Lab社群實驗室使用全台最大社群輿情分析工具《OpView社群口碑資料庫》,分析全台鄉民網路話語文本,研究各種爆紅事件的數據指標,並經過資訊清洗、統計整理,產出話題排行榜、趣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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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致力於打造智慧交通系統、並將臺灣經驗複製到海外的遠創智慧,也分享了參與 TCA 計畫所帶來的優勢。 遠創智慧資深經理楊德婷提到,外籍人才可以為企業帶來五個優勢:第一個是幫助企業在進入海外國家時,能快速了解當地文化與價值觀;第二個是協助進行當地的溝通;第三個是幫助臺灣辦公室建立國際化的環境;第四則是建立多元文化的團隊;第五個則是幫助企業培養國際幹部,成為更堅實的基石。 隨著邊境開放,產業署也預告,TCA計畫將於明年起讓臺灣優秀的人才也能到海外取經,與各國產業合作實習,共同推動全球化數位人才的培育與流通,而臺灣人才經由海外紮實國際職場實務訓練,吸收國際知能與當地數位技能後,得以回國與其他學員間進行實習經驗的交流和分享,也能夠進一步擴散數位知識與能量。 Facebook 釋出更新版 加入4大新功能 臉書社群平台於今(6/29)表示,即日起將釋出更新版本的 Facebook App 與FB網頁版,此次新增多項功能,最主…… 此則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的徵詢文,在刊出後一周隨即出現反對,而在昨日第三次公開說明會後,反對聲量更是大量湧現,昨日反對人數約為5千人,截止至19日上午11時,反對人數已突破萬人,而支持該項法案草案的人數,只有51人。 投信年底作帳,航運股成為盤面焦點,這一波行情可以持續多久,該怎操作?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此外,業者不論為境內、或境外,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NCC官員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規範對象主要分成5大類,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像是VMware。 第四十條 專責機構為財團法人,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捐助,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專責機構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專責機構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中央政府無償提供專責機構使用。 認證舉報者之認可及廢止認可、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或第三人舉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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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因應數位時代,歐盟新修並擴大《電子商務指令》的管轄範圍,且重新命名為《數位服務法》,以期加強管制新興數位服務、資訊社會服務供應業者,包括主機代管、雲端服務等所謂的「線上中介」(online intermediary)產業。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這之前,德國與法國都已各自推出移除非法或有害線上內容的管制法規,《數位服務法》的出現將統整並更新各國現有的不同法規,確立一套歐盟境內通用的管制規範。 2019年7月范德賴恩(Ursula von der Leyen)就職歐盟執委會主席時,就曾宣告歐盟管制線上環境的決心。 歐盟緊接著於2020年提出「打造歐洲數位未來」的數位戰略計畫並開放徵詢公眾意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作為計畫中的草案之一,始終倍受關注。 2020年12月15日,歐盟執委會公告以《數位服務法》為主的一系列草案,這是歐盟在21世紀首度徹底翻修網際網路相關規範,迎來歐盟準備實質管制境內外網路的歷史轉捩點。

根據立法說明,數中法草案為實踐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中「共管(co-regulation)」與「自律(self-regulation)」的精神,仿造 DSA 規定主管機關應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建立或加入「協同自律機制」。 而訂定「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內的「自律規範」時,應該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使用者代表團體、公民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其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利益團體、專家學者。 面對上述疑慮,NCC 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表示,草案第 6 條有明訂業者不負主動監控的義務,不會要求業者主動破解加密,雖然有將人際通訊服務提供者歸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並課予配合資訊限制令的義務,但「法律不會強人所難」,資訊限制令的內容必須選擇能達成目的的手段,如果選擇的是技術上所能做到的部分,業者自然仍有配合的義務。 NCC於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預計將網路平台全面納管、打擊不實訊息。 主管機關未來若認定有違法資訊,可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包含Google、臉書、YouTube, Dcard、LINE等所有業者,配合加註警語、下架資訊。 (央廣資料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同時規劃投入新台幣25億元,籌設財團法人專責機構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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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容自律: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就使用者所提供之資訊是否為違法內容或違反其服務使用條款,所採行之偵測、辨識或指明行為,包括暫停、終止使用者帳戶等影響使用者提供該資訊之能力,或降低排序、移除或限制接取等影響他人接取、瀏覽該資訊之措施。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的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大,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踩煞車」,他下午受訪時表示,言論自由是堅持的價值,相關部會要加強溝通,做到大家都能接受才來進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隨後宣布,下周公聽會延後召開,虛心接受各界指教,將持續與各界對話。 徐巧芯在臉書上表示,民進黨政府最近開始強推中介法,通過以後,黨不喜歡的內容,48小時內一律視為假消息,業者不刪除就是罰500萬,基本上就是網路言論審查,被「納管」的平台除了臉書、PTT、Dcard、巴哈姆特等公開社群平台以外,竟然連網路遊戲(聊天室)、Line群組與私人對話都包含在其中。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的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數中法草案有關「資訊限制令」的規定,實際上更近似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中有關「警告提醒(warning notice)」與「處理提醒(Notices to deal with terrorism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content or CSEA content )」的規定。 然而,「警告提醒」與「處理提醒」的提出,是以業者未能適當處理「恐怖主義內容」或「兒童性剝削與虐待內容」為前提,並不是相關服務上一旦存在任何非法內容,主管機關就能提出提醒,並在違反提醒時予以處罰。 為了防止違法內容對個人或公眾造成危害,數中法草案中設有「資訊限制令」與「加註警示」的規範,NCC 在說明中表示其參考了 DSA 、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與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AVMSD)」的規定。 然而,實際觀察 NCC 所參考的外國立法例,可以發現這些法規不論在立法目的、規範結構或規範內容上,都與數中法草案有相當的差距。 《數位服務法》的另一個特點是,將使用者超過4千5百萬人(約歐盟人口數1成)的「極大型平臺」特別劃分出來,自成一類,並針對這些極大型平臺的內容管理、廣告及演算法,設定更嚴格的透明化及當責要求,例如:極大型平臺必須建檔並公開包含廣告內容、目標觀眾、觸及對象總數等資料的歷史紀錄,在非法內容控管上,通報當局時也必須提供更多細節說明。 早在2018年亞洲網路聯盟(AIC)就曾發函行政院,公開表示NCC規劃的草案有背離國際「馬尼拉中介責任原則」的疑慮,建請行政院撤回原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資訊自由委員會

另外,在草案中也設有安全港的免責條款,即平臺上有違法內容或遭到用戶求償,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得以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免責的保障。 中介法可被視為臺灣版本的DSA,加強對數位中介服務的規範,一方面迎合國際上認為中介服務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對數位中介服務予以規範,以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同時也符合平臺問責(Platform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accountability)的概念。 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今日結束確診居隔出關首日,即「滿血」出席。 高虹安強調,這項草案授權全國多數各主管機關,以行政機關角色,直接調查網路言論,並且可以在法院裁定前,就能要求業者加註警示。

  • 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采則提到,草案內容集中在言論自由討論,但沒有提及媒體分潤問題﹔NCC雖認為應用其他專法處理分潤問題,但是只要規範廣告就得談到分潤,要讓機制健全下,就該一起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討論。
  • 雖然法案細節幾經諮詢調整,但其中始終不變的骨幹是瞄準線上世界的「守門員」(gatekeeper),也就是那些履遭指控壟斷市場、破壞競爭的世界級科技企業與線上平臺。
  • 如今經過幾番討論後,NCC委員們取得共識,決定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部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立法研究的原點,重新盤點、研究有關數位網路平台治理方式;至於何時再推修正後的草案?
  • 而訂定「自律行為準則」或協同自律機制內的「自律規範」時,應該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使用者代表團體、公民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其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利益團體、專家學者。
  •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
  • 高雄市議會今天上午舉行議長投票,民進黨康裕成在第一輪投票即以35票過半票數勝出。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委員們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非常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線上平臺中對於違法內容之傳播、造成社會傷害具有特別風險者,針對使用者數量達到4,500萬,即歐洲境內4.5億消費人口之10%之線上平臺,界定其為非常大型線上平臺,並課以特別義務之門檻。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委員們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高市議會今(25)日將舉行議長選舉,原國民黨籍議員曾俊傑昨突宣布「退出國民黨團運作、退黨」,更將與民進黨議員康裕成搭檔參選副議長,… 民進黨在九合一選舉後,是否能在執政的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選舉中勝選,備受外界矚目。 針對25日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結果,國民黨表示,對各議會黨團成員展現團結共同支持國民黨提出的候選人表達欣慰,… 根據這次選罷法修法,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 1 日止,候選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2日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該影音,並對散播深偽影音犯選舉誹謗罪者加重處罰。

此外,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數位中介服務之提供具有與實體社會相同之特性,其涉及政府各部會之職掌分工,包括衛生福利、文化、交通、經濟、法務、內政、警政、教育、金融、公平交易、農業、選務及數位發展等,為排除數位經濟發展障礙,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 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但是,政府現在學歐盟,客戶人數用台灣人數的1/10計算,變成2300萬的1/10,即230萬人,「將230萬人訂為標準,台灣大部分的業者大概都被掃到了」,「歐盟是對外,那我們就變成對內了」,這是第一個不一樣。 台藝大廣電系教授賴祥蔚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未來可能產生「寒蟬效應」,衝擊本土業者,並造成網民的言論自由受到限縮,「不管你在網路上寫什麼,只要有人檢舉涉嫌違法,就可能被迅速下架」,對此他向NCC提出2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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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