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5大好處

但如選舉票或罷免票過多時,得分組開票,再行彙計各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實得總票數。 第 15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領取選舉票或罷免票一張。 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第 8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應由各該團體依前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並於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二、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經唱名3次,仍未前來抽籤,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 代抽。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親自或受委託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掛進入會場。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內政部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 24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一、依規定籌備委員係由發起人會議互推之,因此籌備委員須具有發起人身份。 二、而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已具有會員身份者,即有候選理、監事之資格,如當選為理事,自可經由選舉過程當選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三十條: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 第 44 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在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且全數出席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限制。 一、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當屆或下屆起適用,如為當屆適用,則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的改選,相關文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一併核備。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 (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內政部翻修「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鬆綁相關作業流程

本辦法依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六章第十八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四十七條: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方得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第卅三條: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 投票場所應設公開領票處,出席會員不得代替他人領取選票或投票,應憑本人之會員證正本領取選票,並就選票所列名單之候選人中或於空白格中自填會員姓名選舉之。
  • 第 46 條 人民團體之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非經就位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或會議所推定之代書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 ﹝1﹞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57年8月16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5月28日。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資訊

﹝1﹞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人民團體之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或罷免結果。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社團法人(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團體):章程之變更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取得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 3/4 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 2/3 以上書面同意。 第 49 條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影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第 45 條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第 36 條 人民團體之通訊選舉,應由各該團體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以掛號郵寄選舉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異動

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第十二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於發票前,主席應宣佈停止辦理簽到,並報告出席人數及投票截止時間後,由發票員開始發票。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社會團體、工商團體(非社團法人):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2/3 以上同意。 訂定通訊選舉辦法:人民團體理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 「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併同理事會議紀錄、通訊選舉辦法函報本局備查,再行適用。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就任未滿6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第30條 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31條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3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5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32條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15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15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第33條 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

一、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 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 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2﹞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 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 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會務工作人員有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所列情事者,不得聘僱。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工商團體得訂立「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本局會商本府勞工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現(卸)任理監事如仍為該團體之會員,自然可以有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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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 ﹝3﹞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聲請罷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 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
  • ﹝1﹞人民團體之通訊選舉,應由各該團體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以掛號郵寄選舉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