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上廁所必看介紹

為了讓輪班制、緊急性、連續性的工作可以有比較彈性的休息規定,在勞基法§35後段但書有提到,實施輪班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原PO補充,新公司之所以會如此規定,主要是擔心員工在摸魚,而且還有人負責監督填寫情況,因此也不能不填寫,文章一出後,網友紛紛留言直呼不合理,「這個社會病態了」、「太誇張了吧」、「沒有人性」、「快逃,什麼爛公司」、「不正常,上廁所是生理需求,哪有人在搞登記」、「可以遞辭呈了」。 這名網友在「PTT」女孩板發文,提到新公司明文規定,凡是上班期間要上廁所的員工,「必須填寫登記表,幾點去幾點回,每一次都要寫」,不禁好奇,「這樣合理嗎」? 原PO提到,自己覺得很詭異,平時不好意思一直去,只好忍到固定休息時間再去廁所解放,坦言「水也不敢一直喝」。

勞基法第35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亦即,雇主得依照工作的連續性或緊急性,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但這種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並非指雇主可以不用給予休息時間,而是指在保障勞工當天工作中間的總休息分鐘數之前提下,可以分多次給予休息時間,或者等到連續性工作或緊急性工作告一段落再給予休息。 這名網友表示,上班期間,除非身體不適的之外,她真的不會用工作時,長時間蹲廁所,但之前遇過同事,每天都會跑去蹲半小時甚至一小時,那時候就覺得也太久,不太合理。

休息時間上廁所: 網友回應

1.比較少聽聞有要求在休息時間也需要打卡的,實務上常見於工作規則中,或公司內部管理辦法中訂定,較無爭議。 【早安健康/蔡經謙報導】每到年末大掃除清潔浴室時,不少民眾總為了浴缸、馬桶上的「粉紅水垢」酵母菌、磁磚上的黑色黴菌煩惱。 但也有不少人為公司說話,「傳產流水線應該滿常見的」、「每個人輪流上廁所,那產線還要不要做」、「產線本來就這樣啊」、「產線這樣管還行,坐辦公室的不行」、「生產線的話是合理的」。 今年8月,澳洲昆士蘭(Queensland)麥當勞經銷商Tantex被指剝奪員工的休息時間,被法院勒令向一名前員工支付1000澳元(約台幣2萬元)的賠償金和800澳元的薪水(約台幣1萬7千元)。 這名前員工叫Chiara Staines,她於2017年5月到2019年6月在一間麥當勞門市工作期間,竟只有3次長約10分鐘的帶薪飲水休息時間。

  • 萬芳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張宇琪表示,這名病患向她哭訴,最近越來越容易尿急,每次尿意總是來得又急又快,根本止不住,出門在外每到一個新地點就要找廁所,更嚴重的是,和先生親熱到一半的時候,也突然想小便,還曾半夜起來上8次廁所,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 所以,員工於午間用餐時間如果是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應屬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
  •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 從事活動公關、自行創業的網友Roger說,公關業有時下班時間不一定,為體恤員工,採彈性上下班制度,上班可不打卡。
  • 除了口頭警告外,老闆娘還要求要把上廁所時間扣回來,隔天補班,讓原po相當傻眼,於是只上了1.1天班就火速離職,文章也引起網友熱議,直呼「其實也不用在意太多,在外工作會有無奇不有的公司,也相對應的員工」、「這種公司趕快走」、「找中大型一點的公司,或上市櫃公司會比較好一點」。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桃園一間公司傳出為了防止員工頻繁上廁所,將在廁所外走道加裝監視器,監控員工行動,公告曝光掀起熱議;對此,市府勞動局表示,勞基法保障員工休息時間,期間亦可自行運用,如廁、飲水等為基本生理需求,原則上不論是否為休息時間,勞工都可隨時進行,若經檢舉提出違法事證,將介入調查,若違法可處最高100萬元罰鍰。 因此,事業單位內若有勞工有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除了應給予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不算入正常工作時間)外,還需另再給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的哺(集)乳時間(算入工作時間)。 再者,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於105年 5 月 20 日修正條文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受僱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 60 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受僱者依性平法第18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予法定哺(集)乳時間時,雇主不得拒絕,且受僱者為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平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

休息時間上廁所: 上廁所「被要求補班」 上班1.1天火速離職

;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假使輪班員工有加班情形,則下一間隔時間要從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11小時,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警分局分析資料發現,詐騙集團經常在網路上或line通訊軟體,刊登借貸廣告誘騙被害人。

由於女老師的膀胱已經嚴重萎縮,每次排尿只有100ml左右,因此進行「膀胱鏡水擴張手術」,也就是從尿道端灌注食鹽水,直到膀胱內壓介於80公分水柱,將病人的膀胱容量撐大,恢復彈性,改善過度敏感的膀胱。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到底該怎麼落實這項新規定,國道警察還必須跟高公局協調,另外今天高公局也公佈了比較簡單的安全車距計算公式。 小型車跟前車的安全距離是時速除以二,譬如時速一百公里安全距離就是50公尺,大型車則是時速減掉二十。

休息時間上廁所

但是,公司如果把下午的休息時間挪到中午,形成先休息30分鐘、再工作5小時,或是將30分鐘拆解成3次10分鐘休息,這兩種作法皆是違背法令意旨的,因為勞動部曾函釋「休息時間是讓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給予休息以恢復體力,如果先休息再工作,則和法規的意義不符(註2)」。 休息時間上廁所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名網友在網路替朋友PO文,爆料某公司因不滿員工在每天早上10點、下午3點的兩次休息時間10分鐘外頻繁上廁所、喝水,影響公司運作,竟決定在廁所走道增設監視器,還直言「作為監控使用」,甚至揚言要取消休息時間福利,讓網友看了直呼「太扯」、「公布名稱了」。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上廁所: 不准頻繁上廁所! 公司走道裝監視器惹議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聯合報》報導指出,台北捷運廁所在二○一一年起陸續試辦限時措施,目前全線131站中已有54站的廁所裝有限時裝置,除會顯示目前有哪些廁所有人使用,且會偵測時間,一旦民眾在廁間超過30分鐘警報器就會響起,超過15分鐘也可能會有站務人員前來關心,確認如廁的民眾是否安全,有沒有需要協助等。 三、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二)廁所前走道將增設攝像頭,因發現部分同仁如廁時間及次數過於頻繁,故增設攝像頭做監控使用,望同仁不要濫用如廁時間做不該於上班時間之情事。

休息時間上廁所

不少人都希望擁有一間自己的房子,但台灣房價居高不下,買房成了遙不可及的夢想。 對此,就有一名網友疑惑發文表示,現在考上公務員,到底該怎麼面對… 除此之外,美國康乃爾大學婦女健康中心醫師Iris Cantor也表示,如果上廁所出現與以往不同的變化,比如跑廁所頻率過於頻繁,想上卻上不出來就得立即就醫,平常也要多做訓練骨盆底肌肉收縮的凱格爾運動和改變飲食減少感染的情況發生。 雇主違反勞基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者,是有罰則的,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參照),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基法第80條之1第1項)。 不過PTT網友對此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我要是烙賽,肯定超過15分鐘」、「烙賽臭了嗎」、「我覺得20分鐘差不多?有時候真的要比較久」、「閉結的怎麼辦」,不過也有網友支持「很不錯啊 真的有時候會遇到同時上很久的」、「沒差啦!只是來關心又不是只能蹲15分鐘!萬一沒衛生紙還可以求救!」。 網路書店龍頭「博客來」,被陳又新律師爆出與打掃阿姨之間的勞資糾紛,涉以「假承攬真僱傭」簽約,導致阿姨被解雇後沒有資遣費、退休金,工作20幾年間也沒有勞健保。

2.建議員工有加班者,應於正常工時間後先刷《下班卡》,休息至少30分鐘後再刷《加班上班》,待加班完成後再刷《加班下班》,期使勞動條件之出勤時間更臻明確。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是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內。 而休息時間,則是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客服人員因工作有連續性須值班,雇主讓其在值班時間內用餐、上廁所的時間,也屬於休息時間,就不受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的規定(註2),但讓客服結束值班後,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也提醒民眾,沒有不抵押、不照會、免保人卻「保證放款」的借貸方式,更沒有利用匯款就可以證明還款能力,或提高個人信用的做法。 另外「解凍保證金」及「流水帳系統檢測有誤」都是常見的借款詐騙話術,尤其看見例如凍結帳戶、解凍保證金、保證…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歲末年終是尾牙旺季,不少公司舉辦尾牙聚餐,為了宣導酒駕危險性,酒商推出全新的線上學習體驗網站,要讓民眾體驗酒駕的後果。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原PO在PTT上以「公司上廁所要登記很正常嗎?」為題說明,最近公司頒布了一條新規定,每個人到廁所時後都要實名登記,並且需詳細註記幾點進去廁所,幾點回到坐位上,壓力大的讓她直呼這樣的規定根本不合理。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休息時間上廁所: ‧ 博客來和解!清潔阿姨有骨氣「不肯多拿錢」 只收符合勞基法金額

少部分公司要求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打卡、不支薪並無問題,但如果中午打卡完,員工實際仍在工作或準備待命,依法會認定是工作時間,老闆是需要支付這段時間薪水的。 2.該日若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休息日,應依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 休息時間上廁所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一名網友在「104職涯診所」發文,他目前正在準備國考,所以找了一些比較輕鬆的工作,他表示自己上班第一天的時候,有去上廁所,裝水離開座位幾次,沒想到很單純的事情卻被老闆娘警告「上班8小時就是8小時」,已經超過通融範圍。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勞動基準法§3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facebook twitter …

休息時間上廁所

如果像Chiara一樣的員工提出集體訴訟,澳洲麥當勞可能將要面臨巨大的壓力。 ▼法官John Logan認為,上廁所和喝水是工作場所的權利,麥當勞是在剝削員工的休息時間。 這些情況在澳洲麥當勞很常見,Chiara的成功案例為集體訴訟豎立了一個法律先例,據悉相關工會與律師正在籌備提起集體訴訟,根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不同,若麥當勞敗訴,將有大約25萬的員工有權獲得超過這1800澳元的賠償與支薪,很可能須支付總計4500萬澳幣的天價(約新台幣9億3千萬)。 休息時間上廁所 這間企業應該是沒有專業的人資,我還第一次看到這種簽結的方式,不要以為什麼條文用書面載明就會有效力,違反法律強制禁止的規定,那都是沒有效力的,主管機關對於休息時間的認定其實是嚴格的,說真的這種切結書只會讓企業萬劫不復罷了。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休息時間上廁所 此外,法律上所謂「休息時間」必須有兩大條件:一、必須是「固定時段」,二、「員工可完全自由使用」才算,因此新聞中公司提到的理由,在法律前當然不成立。 外勞認為每天加班2小時已算超時工作,且公司未依法給加班費和特休假,在勞資雙方協商不成情況下,他們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等。 另一種情況是縮短工作時間來安排休息時間,像是從事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員,或從事高溫、危險、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因所耗費精神更多、體能負荷量較大,每次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調配和一般工作不同,雇主們若有疑問可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一般公司會在上午上班4小時後,有中午1-1.5小時休息時間,讓員工外出用餐,如文章開頭的案例,讓員工邊吃便當邊工作的情況,就不算是完全的休息。

雇主則反駁,當初到職時雙方除了勞動契約外,外勞也另簽訂了同意切結書,記載:「午休1H(含吃飯時間30分鐘,上廁所休息次數加總約莫30分鐘)」此外,有時員工外出抽菸甚至往返20分鐘買菸,公司都不干涉,這難道不算休息嗎? 並表示公司從不會因為員工休息片刻、不在工作岡位上而懲處,也沒任意剝奪員工休息時間。 曾經有雇主提出疑問,常看到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上廁所摸魚,難道不算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上廁所: 新聞雲APP週週躺著抽

上廁所的時間充其量來說,只能說是工作上的零碎時間罷了,因為上廁所這一件事情是人類無法避免的狀態,但如果把這個時間算成是休息時間,我真的想問一句,請問誰會吃飽那麼閒蹲在廁所休息啊? 每間公司都有自己的制度和規定,剛進公司的職員們都需要慢慢習慣、遵守,但近日有一名網友卻遇到了很離奇的公司,他只是去廁所、裝水離開座位,卻被警告要扣回來隔天補班,讓他非常傻眼,上班1.1天就火速離職。 台灣超商以前不提供廁所,但現在幾乎都設有給顧客用的洗手間,讓人出門不怕尿急。 卻有網友在臉書《爆怨2公社》貼文抱怨,說很多超商招牌上明明標示有廁所,但門根本都鎖住,敲門也沒人回,讓他很納悶「是不是應該把廁所招牌移除?」貼文意外釣出員工們,說這樣做是有原因的,大吐心中憋屈。

就這個個案其實是從早上8點到下午6點,總時數是10個小時,但扣除休息吃飯時間半個小時,其實實質上的工作時是9.5個小時,不論你是什麼班制,一日工作時數就是8小時,超過的1.5小時就是要算加班費,所以不論企業說什麼理由,那都是自始至終的違法,不用花錢上法院了啦,怎麼打都會輸。 文章一出,引發網友熱議,有人大喊「出外工作、無奇不有」,還有人建議「找大型公司員工數多,才不會盯上特定人」;但有人說「反省一下是不是太頻繁離開座位」,更有網友反問當事人去廁所的平均時間,「有人上廁所3分鐘,也有人抱著手機半小時」。 苦主也接著透露公司會下達這項規定是因為害怕有人上班摸魚,且還會有專人負責監督表單填寫,所以不可能鑽漏洞逃過。 這也讓她委屈說道,自己因此不太好意思去上廁所,「只好忍著,到固定休息時間再去廁所 」連水也只喝一點點。

另外,有些行為也容易出現膀胱過動症,例如從小被教育不要憋尿,一有尿意就上廁所,這樣的行為也易造成膀胱萎縮。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不少公司都會以學歷作為錄取與否和給薪高低的依據,但求職有時還是需要點運氣。 近日一名台大研究所畢業的男網友表示,從今年4月起,總共面試了10幾次,卻全數慘遭打槍… 德菲納獲准每小時休息5分鐘,累積起來他有好幾個小時能夠睡覺。 另外,還有一些比較奇葩的例子,像是「便當加熱,微波爐用一次10元」、「不能長得太美,太靠近老闆都是小三」、「午休吃飯只有給7分鐘」、「不能下班後群聚」。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 …勞動基準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facebook twitter … 這條法令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規定企業中斷工作時間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達到勞工恢復體力的目的,而休息30分鐘是連續的時間,不能拆成3次10分鐘來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前經內政部75.6.25臺內勞字第四一六六七○號函釋在案;同條文但書規定之休息時間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此項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內。 休息時間,是指員工不被監督指揮,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註1),一般公司的午休時間等同休息時間,員工可以自由用餐、上廁所。

北捷指出,這項機制是源於交通尖峰或有跨年、商圈活動時,廁所出現大排長龍,以及民眾抱怨某個廁間被使用太久的情況,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有老人在如廁時發生意外,而實際統計,其實很少有人會占用超過30分鐘。 台北捷運表示,捷運廁所自2011年就開始試辦限時措施,到目前已有54站的廁所裝有限時裝置,一旦民眾在廁間超過30分鐘警報器就會響起,超過15分鐘也可能會有站務人員前來關心。 休息時間上廁所 一家知名輪胎公司近日被員工投訴,工廠為了維持機台24小時運作,將工作分為早、中、晚三班,但員工休息時間都是邊吃便當邊操作機台,用餐時間形同虛設,等於員工根本沒有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 亦即,雇主得依照工作的連續性或緊急性,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但這種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並非指雇主可以不用給予休息時間,而是指在保障勞工當天工作中間的總休息分鐘數之前提下,可以分多次給予休息時間,或者等到連續性工作或緊急性工作告一段落再給予休息。
  • 停機可能是晚上1-2時,伊以前亦作過此工作,1天內均沒有休息時間,證人張煥群亦證述:本勞現場人員沒有固定休息,乙○○○ ○○○ ○○○等人之休息時間,係指等待師傅或機器、個人生理需求之時間、及吃便當的半個小時。
  • 受僱者依性平法第18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予法定哺(集)乳時間時,雇主不得拒絕,且受僱者為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平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

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 …勞動基準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另揆諸上訴人之員工工作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11目規定及同條項第3款第1目規定,可知,上訴人員工如有擅自離守、睡覺或瞌睡等行為造成公司或業主財務重大損失者則應予解僱或記大過之規定。 查上訴人屬保全服務業,依其行業特性,勞工保全人員須謹守崗位,以防護工作處所之安全,縱有稍作休息時間,亦難認屬保全人員個人自由時間,如有擅離職守不在哨之行為,仍有遭上訴人懲處之虞,故上訴人之員工皆須遵守與上訴人約定時間出勤。 是以,雖○君有證稱:福華會館這個地方是彈性工時,休息很多,彈性休息時間可以離開現場等情,然所謂休息既非下班,亦難因此認○君於每休息10分鐘之彼時,其可處於完全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或脫離待命之狀態。

對此,網友紛紛表示「監獄都比這間爛公司人性化」、「哪家直接說」、「休息十分鐘是福利,這監獄吧」、「難怪廁所早上一堆人 還要排隊大便勒」、「很多傳統電子製造廠還有下課鐘聲呢」、「檢舉啦」、「笑死連休息也不行 是要插導尿管工作嗎」、「十分鐘休息的福利」。 除了口頭警告外,老闆娘還要求要把上廁所時間扣回來,隔天補班,讓原po相當傻眼,於是只上了1.1天班就火速離職,文章也引起網友熱議,直呼「其實也不用在意太多,在外工作會有無奇不有的公司,也相對應的員工」、「這種公司趕快走」、「找中大型一點的公司,或上市櫃公司會比較好一點」。 綜上,應認○君值勤C班之實際工作時間應為13小時(即出勤14小時扣除兩次吃飯時間各半小時),上訴人有使○君於上開日期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等情實」等等,認為並無違誤,因而駁回雇主之上訴。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