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10大伏位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 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 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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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 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人身保險中相互扶助的觀念, 是由大眾對出事夥伴家庭給予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 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 業之求償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 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 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 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自然人-未成年.(未滿20歲).‧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客戶適性評估調查表‧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說明書, … 受益人C喪失保險金請求權,如果保險單的受益人為多數,則保險金由其餘受益人領取,如無其他受益人,則視為被保險人B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 第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1 類: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險種,像是醫療險、意外險、產險等保單,換句話說,該保單解約後沒有解約金,也無法透過該保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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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為直系血親相互有繼承權父死母再嫁者,子女對其母喪失繼承權男子入贅妻家後喪失其對父母之繼承權非婚生子女經準正後對其生父有繼承權。 A健檢中心;B安養中心;C診所;D國術館 ABDABBDABCD。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 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 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 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 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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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因此,受益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同樣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被保險人的遺產。 重大傷病 / 重大疾病險:約定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疾病(詳見文章)時,受益人可申請理賠金(多為一次給付)。 意外險:約定被保險人因為意外(外來、突發、非疾病)時,受益人可以領到死亡或失能理賠、意外醫療理賠。 以實際案例來說,小鐵投保近年市場熱賣的失能險,興沖沖地翻開保單,想要知道保單能讓自己借多少錢,不料,翻開保單發現第 5 年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 30,900 元,而自己這 5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年來,每年保費為 14,700 元。 近期因應疫情出現的保單紓困貸款,或是度年關的保單借款,能貸到多少額度就是依據保單當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計算;此外,解約保單後可領回多少錢,也是依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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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 責人登記。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 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 酬之百分之七十。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 一款規定之處分。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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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 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 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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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 繳之保險費。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180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A新業務之承接;B受理有效契約變更;C受理有效契約終止;D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 ABCDAABDBCD。 各所屬公司對於業務員予以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時,應 A 通知業務員本人;B 通知主管機關;C 通知各有關公會;D刊登公報 AC ABC BC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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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 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 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 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 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例如:為名下房屋投保火災險,當房屋出賣予第三人,這份火災保險原則上就會失去效力。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 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 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 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下列個人資料中有部份資料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補之傷害,故其利用應較一般個資料更為嚴格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 法人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安定基金已墊付金額自98年1月17日至108年6月30日止,累計共墊付新台幣694,674,873元。 如前所述,安定基金既係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代華山產險墊付相關賠款及未滿期保費,故其於墊付後,並得就其墊付金額取得對華山產險之請求權,並得登記為對華山產險之債權。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保險人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受益人之繼承人業務員 要保人之破產管理人被保險人。 不可以他人身體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契約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間不須有保險利益債權人可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被保險人可以為法人。 (四) 其他各種保險按保險契約得請求之保險賠款或保險給付百分之九十(90%)墊付,並以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為限。

  • 這筆款項會依照契約約定利率累積,以支付未來的保險金;若有需要提前將保險解約,保價金扣掉解約的必要金額之後,剩餘則為解約金將會退還給客戶。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 179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中,下列何者非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的通訊交易?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人投保年齡不實而致短繳保險費,且其錯誤非可歸責於保險公司者,受益人可得之金額 …
  • 年金保險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行使契約撤銷權得於保險單送達當日起算十日內行使契約 撤銷權不得行使契約撤銷權得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 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 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 ,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 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 一定之行為。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 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 附加不當之條件。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又,要保人可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將保單解約,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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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 …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 ,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時,應以? 為限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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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