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9大伏位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工資推定影響

於營造工地潮濕場所中使用電動機具,為防止漏電危害,應於該電路設置何種安全裝置? ①閉關箱 ②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③高感度高速型漏電斷路器 ④高容量保險絲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 職業上危害因子所引起的勞工疾病,稱為何種疾病?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雇主不給薪資單、薪水晚發、工資清冊未保存》誤觸這3地雷重罰百萬!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外,亦將出勤紀錄保存年限自1年修正為「5年」,以契合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之規定,避.
  •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災害搶救中第一要務為何? ①搶救材料減少損失 ②搶救罹災勞工迅速送醫 ③災害場所持續工作減少損失 ④24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對於職業災害之受領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②勞工若離職將喪失受領補償 ③勞工得將受領補償權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④須視雇主確有過失責任,勞工方具有受領補償權 。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法令宣導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工會法律地位強化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出勤工作紀錄之內容,則應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應記至分鐘為止。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在此是具有補充規定之性質。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1.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Apollo 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雲端人資系統讓員工填寫加班的原因,無論是公事或私事都有明確的出勤紀錄,而如果有加班的話也會自動結算計薪。 最讓許多企業人資喜愛的原因,還包含上下班的出勤時間,真實計算幾時幾分到班 (定位打卡會顯示經緯度)。 當勞檢需求時,只要一個按鍵就能提供至少五年的過往紀錄。

MAYO 提醒企業要留意的是,除了傳統因勞工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等發生之勞資爭議外,因「勞資會議決議」、「勞動習慣」、「其他勞動關係」產生之爭議亦屬勞動事件。 比方說建教生、見習生、學徒等建教合作,也被算在勞動事件法範疇當中。 人員出勤紀錄與保存 ,是勞動事件法三大焦點之一。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之時間計至分鐘為止,違者,最高處新臺幣45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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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