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8大好處

事实上,“三七五减租”政策一推出便遭到了台湾地方士绅和省级参议院的公开反对。 解鈴還須繫鈴人,如果內政部認為房屋租賃政策很重要,那農地也是一樣,亟需一套健全的租賃及流通制度,不要再拖了。 依其現值及面積,約可領 957 萬,但網友均指出:「這種沒繳租的理由,地主一毛都不付就可收回」、「地主巴不得你都不繳錢,來解除三七五禁制」、「人家忍了兩年,總算等到您自己滿足條件了」。 這還是小數字,都會區通常重劃越多、糾紛越大,像 2011 年新北五股某廟擁有的 1000 坪、1600 坪土地編為洲子洋重劃區後,廟方願補償 1000 萬,佃農卻索 5000 萬及 7000 萬,最終只得打官司。 受限於調查方法,陳所指 154 萬必然也未扣成本,可見務農收入低仍屬事實。

1951年6月,台湾省政府开始实施公地放领,放领耕地由政府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征收,使无地农民取得所有权。 自1952年起,台湾省政府将公有耕地优先由承租公地的现耕农承领。 史料记载,1951年至1976年间,台湾曾分九期实施公地放领,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 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三七五減租」起始於民國40年,迄今已有超過1世紀之久,最近1次修正也已經有18年之久。

純文字工作者&半文字工作者,皆出身公共行政,因環境運動開始認識環保議題,轟轟烈烈之後,發現只談抗爭遠遠不夠,有發展才會有未來,而農產業剛好是土地發展的最好媒介。 又因租約可繼承,傳到第二代以後業佃雙方根本互不認識,處理起爭議就更露骨了。 其實那一帶已編為工業區,早不適合易吸收鎘的稻作,「不過佃農無所謂呀,不管環境如何、作物優劣,割完繳公糧就沒事了。重點是要堅持到解約那一刻,才能分一杯羹。」張說。 至於那些還未變更的,業佃雙方就要比氣長,看誰先熬到土地轉用那一天。 別的不說,歷史至少留下一道一甲子難解的習題給政府 ── 三七五減租。 收入方面,官方並未公布專業農的所得,若拿「主力農家」(戶內有 65 歲以下農夫且作物年銷售 20 萬元以上)比對,2016 年戶所得平均 127 萬,但未扣生產成本,且其中 77% 非務農收入。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約滿收回須補償承租人等規定違憲?

当时台湾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头契约,地主规定的农地租金采预收制而时有弹性或无弹性,故被当时的佃农称为“铁租”(即遇天灾或歉收皆须依约缴付)。 被告辯稱兩造間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已因原告積欠租金,經被告終止租約,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然再按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政府為了補償地主,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 1952年11月,“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草案》。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余由政府用征收补偿方法交佃农承租耕种。 地主免征耕地,政府强制征收地主超额的出租耕地,附带征收地主供佃农使用收益的房舍、晒场、池沼、果树、竹木等定着物的基地,放领给现耕农民。 1953年12月,此政策顺利完成,计征收放领耕地139,249公顷,创设自耕农户194,823户。

2013年,我曾作为大陆一个教育代表团的团长,率北京一批中小学政治老师前往台湾,与台湾一些中小学交流。 陪同我们的是已经改名为“救国团”的国民党青年组织的退休人员。 在台湾期间,他们陪同我们参观了中山楼、圆山饭店、草山行馆等处,与深蓝阵营的义工们座谈交流,很多1949年去台的老人年已七旬,拉着我的手聊起故土,无不热泪盈眶。 真正使我感兴趣的是双方讨论起1949年以后六十多年的历史,都对对岸这一段历史不甚了了,很多了解都来自于当年对对方的“妖魔化宣传”,这一点同行的政治老师们深有同感。 其中,国民党政权在台湾是如何站住脚的,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让陪同的台湾朋友非常吃惊的是:即使是这些政治老师,以及我这样在统战系统工作的人,都对此了解甚少。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人之收回耕作

为了顺利推行“三七五减租”,陈诚召集这些地主开会,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 向他们说明,一方面,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后,粮食产量会有较大的提高。 另一方面,陈诚计划将国营水泥、工矿、造纸、农林四大公司转为民营,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作为向地主收购土地的代价,鼓励地主投资工业。 他形象地比较说,农业利润只不过是数学级数(大陆称为算术级数),而工业利润却是几何级数。

1951年至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先办理公地放领,连同1948年试办部分,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 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 1951年6月7日,稳定了阵脚的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此后历经三次修订而实施至今。

與中共土改不同的是,不使用暴力,佃農民最終還是得到了土地耕作權。 但壞處是土地細碎化,同時也對日後大規模開發、或分割、或建設收購土地造成阻礙。 許多當時的產業紛紛以「三七五」為名打廣告,如「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腳踏車」等,而這時婚嫁的新娘被戲稱為:「三七五新娘」。 嘉義大林有一例是,劉家土地 1997 年劃入都市計畫後,續給佃農耕作,往後 10 年劉家共繳了 258 萬地價稅,卻僅收 10 萬租金。

而針對這些地主取回土地的疑問,高雄市地政局地權科科長柯淑貞表示,地主的耕地移轉其實不影響佃農繼續耕作的權利,因此就算土地售予他人,佃農在租約期內仍可耕種,只不過繳地租的對象換了,而出售耕地的地主也不需補償三分之一給佃農。 不過若是地主要收回土地,除非在15公里內有自耕地、可用「擴大家庭經營」的方式取回土地且免補償之外,都要補償給佃農。 直到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才規定,2000年1月4日之後簽訂的農地租賃契約,不適用三七五減租。

為改善租佃關係,1949年4月臺灣省主席陳誠發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但直到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才以省略三讀程序的方式,正式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 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民国政府于1947年3月20日“从字第一〇〇五〇号”训令规定:佃农应缴之耕地地租,依正产物1000分之375计算,是为“三七五减租”。 但当时各级政府推行不力,甚至称为蒋氏政权失去民‘心的关键。 后为确保推行三七五减租已获得之初步成果,于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要土地財產自己努力賺,不要靠政府強盜掠奪別人土地財產,耕者有其田及三七五減租條例,說穿了其實是蔣介石集團等盜匪橫行作為,現在有轉型正義條例,該還給台灣人民正義,掠奪自己人民的土地,速速還給原地主,才是徹底解決方案。 這些措施雖改善許多佃農生活,但隨著時代變遷,卻成為土地利用的緊箍咒,更有許多地主抱怨,佃農仗著自己有「永佃權」,遲交地租或放任土地荒廢,打訴訟又曠日費時,搞不清誰才是弱勢者。 今年一期作全台預計停灌4.1萬公頃,創史上第二高紀錄,農委會雖補償停灌區每公頃8.5萬元,不過許多實際耕作者因為根本沒和地主簽約,一毛錢也拿不到,農委會對此也僅表示,「參照當地租賃約定習慣,以個案方式協調處理」。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被告另抗辯原告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乙節,既經原告否認,被告亦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台湾土地改革政策是一连串巧妙的政策,将地利盈收部分转往官方。 1952年至1977年间分九期实施公地放领,放领对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现耕农民为主。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陳誠下令清查可用之土地,若是無主地或是鄰近私有地之國地,便開放讓農民貸款購買,分多期繳清且利率低。 農民開始向各地農會詢問,若手上有餘款,就申請購買,各地農會出售較新式的農具,也派員開課教導如何使用。 到了農業機械化後期,農民可以用餘錢改善生活之外,還能夠投資。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三)倘若佃農不願意終止三七五租約,地主仍可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78條規定,終止租約,並由直轄市政府依據同法第77條規定標準計算佃農應領之補償。 當時臺灣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頭契約,地主規定的農地租金採預收制而時有彈性或無彈性,故被當時的佃農稱為「鐵租」(即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時人見稱這些佃農的權利缺乏保護。 這等同將國家的補償義務轉嫁給地主,此例一開,各項有助開發的土地法規紛紛跟進,連三七五條例都在 1983 年將變更耕地、解除租約、補償現值 1/3 的三部曲入法。 不過台灣狹小,就算佃農皆便宜租地了,平均也僅耕 0.8 公頃而已。

  •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 1941年,陈诚担任湖北省主席期间曾按照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实行“二五减租”。
  • 面臨停灌的桃園農民徐同權也表示,曾聽爸爸說過,佃農必須跟著土地移動,常常要舉家搬遷,以前交通不便,換一塊地要走好幾天。
  • 三七五减租之后,大部分地主因为害怕受处分,于是主动与佃农签约,只要佃农耕作若干时期,该田地便属于佃农,不必再缴租。
  • 据彰化县大桥村的统计数据,全村200户中,140户为佃农。
  • 1951年國民政府正式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以往農民一半以上的收成都繳給地主,三七五減租強制規定,每年的租金不得超過該年收獲的37.5%,若租金本就低於此標準,地主也不得調漲。
  • 別的不說,歷史至少留下一道一甲子難解的習題給政府 ── 三七五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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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