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脫產離婚詳盡懶人包

兩人於110年3月3日協議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不論漲跌即應以110年3月3日之價值計算。 110年3月3日小榮基金價值共20萬、股票共50萬;小金基金價值共30萬、股票共20萬。 對方想要離婚且有脫產的情況,我該怎麼向主張才對我有利? 夫妻走向離婚免不了談到金錢,贍養費一詞是絕大多數 … 從結婚開始她與我家家長之間的紛爭到我跟她之間的問題, 致使雙方都對此件婚姻萌生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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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遇真的是一件很殘酷的事情,因為一旦知道了對方外遇,就有千萬種可能湧上心頭,同時也有無數個危機等著你,最可怕的莫過於對方早就「預謀」要離婚了,而你卻還在思索 …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這是為了反制他方脫產。
  • (二)舉例來說:小貴與小滿是夫妻,但是長年感情不睦,小貴想和小滿離婚,但是不想將財產分給小滿,所以在民國109年03月03日先把名下的財產100萬移轉給了爸爸,房子一棟300萬移轉給了媽媽。
  • 但是條文也規定了,如果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那就不會被追加計算,舉例而言:包紅包給父母、贈與父母孝親費等等。
  • 但是隨著男女平等的風潮盛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已經規定, 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財產關係適用舊制即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取得的不動產,在85年9月6日修正生效一年後,全部適用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 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許多人總會藉由鑽漏洞,來避免自己的責罰,或是需要償還的債務。
  • 然而,由於在臺灣簽訂婚前契約的風氣並不興盛,因此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①。

所謂道德上義務所為之贈與,與法律上義務所為之贈與有別,例如:為救助孤兒所為之餽贈、捐贈公益團體、孝敬父母之餽贈等無償行為,通常可認為係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贈與。 4.在婚姻中可以協議採取分別財產制,只要有書面,同樣可以訴請先前的剩餘財產分配,只是往後的財產,即使在婚姻狀態下也不能分。 如果是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不管夫妻婚後的錢是放在誰的帳戶,由於法定財產制會將雙方婚後收入各自扣除婚後負債後平均分配,因此從結果上來看,錢是可以要得回來的,只不過拿到的是平均分配過的數額。 但如果是「定期給付的贍養費」,每一期的贍養費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26條就變成5年。 例如協議對方每年要給你100萬的贍養費,你最慢就要在第五年向對方追討第一年的贍養費,超過五年對方就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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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夫妻財產應納入分配者,僅限於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納入分配範圍,而且應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之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 慰撫金之所以不納入分配,係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故縱為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至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故亦不納入分配範圍。 若是協議離婚者,可在離婚後依照協議書請對方依照約定分配條款給予財產,如果對方不願遵守協議,則可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後,即可持判決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替你從對方的財產中拿走妳依照約定應得的財產金額。

雖然裁判離婚的生效時點在法院判准離婚的時候就會生效,但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價值,是以起訴時的價值為準。 也就是其中一方把離婚的起訴狀睇遞到法院時的價值,不論之後財產的增加或減少,都不再影響剩餘財產的計算。 也就是說,雙方就算已經簽署離婚協議書或自行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才會生效,因此剩餘財產價值的計算的時間點就是結婚後到辦理離婚登記之時。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會依據夫妻在婚姻中所選擇的財產制度而有不同,如果沒有特別去做登記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而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也都是採法定財產制。 許多人也都在猜測,這幾年當紅的王寶強,離婚對他而言是否「人財兩失」? 追加計算會回溯雙方離婚前5年的時間,若配偶有做出脫產行為,就會 …

合法脫產離婚

老陳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阿豪父子假買賣過戶房屋的行為無效(第一志願)或是得撤銷(第二志願),等過戶回阿豪名下時,還是可以強制執行。 一、程序方面: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即民間所講之脫產罪亦即毀損債權罪)須告訴乃論。 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復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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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就是因為律師的鐘點費不低,所以我們才應該更慎選律師。 若選到對的,每一分錢都讓自己更愉快;選錯了,過程將變成折磨。 另外,弟弟提出的部分資金往來證明,是發生在土地過戶的3年後,時間點兜不起來,不能證明兄弟有借貸關係,據此判刑。 台中地院認為,哥哥欠弟弟的債務約10年之久,弟弟沒積極催討,哥哥卻在打離婚訴訟的前1個月,突然把土地過戶給弟弟償債,過程令人費解。 〈民法第四編親屬〉經歷多次修正,其中「追加計算」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3。 該條於2002年6月26日增訂後,沿用至今未再修正。

合法脫產離婚

財產跑到海外的話台灣法院無法執行,只有美國法院能執行。 除非當事人願意到美國去打訴訟,取得美國的執行判決,否則在台灣此就只能拿到債權憑證,等到債務人在台灣又有財產時再去執行台灣的財產。 如果沒有在離婚時特別約定財產分配,而是依照法定財產制來分配,那這時的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030-1條原則上是2年,例外在夫妻雙方素無來往而不知彼此財產之高低差額時是5年。 合法脫產離婚 不過,假扣押、假處分只有暫時性的效力,當事人仍應該提起訴訟,藉此取得確定判決才得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合法脫產離婚: 脫產

一旦法院判了假扣押的裁定,當事人就可以帶著裁定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讓對方不得處分財產,也就不能脫產了。 最後,當事人如果要行使追加計算的權利,客觀上必須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之事實,且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減少他方配偶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 離婚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不只是兩個人的關係,還有婚後財產,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等。 縱使考慮到所有可能接觸到的法律層面,也可能在離婚當下放入太多主觀意識與情緒,導致做出對自身和孩子都不利的決定。 合法脫產離婚 看完上面兩則實務見解,敏感的讀者們有沒有抓到重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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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簽章法》規定,只要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電子合約;而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果文書是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也可以在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採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 奈何世事多變,要世上每對夫妻都永遠過著神仙眷屬般的恩愛生活,那無異是緣木求魚,強人所難的事,所以到處都有吵吵鬧鬧的怨偶存在。
  • 所以必須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再脫產,才有構成刑責。

在脫產技巧離婚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eulbos也提到 我阿肥啦 就是R 提升談判技巧能扭轉台男劣勢嗎? 原本可以完美合作的說 如果台男有一點談判的Guts跟技巧 情況就會很不… 桃園一名黃姓男子常常不回家,懷疑妻子外遇,也遭對方懷疑外遇,雙方展開抓姦比賽,不過都以失敗收場,後來2人受不了,提起離婚訴訟。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2人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伴侶關係,因此判離婚,15歲兒子監護權歸媽媽。

當初在規劃婚後財產配置時,若是以借名方式將財產放在某一方名下,則應保留可作為證明借名關係的合意簡訊、契約文件、付款金流等。 如此在離婚時,即可堂而皇之地終止借名關係並請求他方返還借名財產。 惟若能進而安排財產信託,將比借名方式較有利,因產權規劃更為清楚,但需夫妻對此有共識且願負擔作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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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脫產的行為是有對價的(例如買賣、設定抵押貸款等,取得財產者也有支付代價),除非取得財產者也知道這是在脫產,否則不能撤銷。 例如,男方離婚後不願遵守協議給予財產,而將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其他人,女方可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但如果男方是將不動產賣出以脫產,除非購買者明知男方在脫產,否則女方不能聲請撤銷。 (二)舉例來說:小貴與小滿是夫妻,但是長年感情不睦,小貴想和小滿離婚,但是不想將財產分給小滿,所以在民國109年03月03日先把名下的財產100萬移轉給了爸爸,房子一棟300萬移轉給了媽媽。

合法脫產離婚

兩人在110年05月01日協議離婚,因爲小貴惡意處分財產還在5年內,因此小滿請求小貴為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將財產100萬與房子300萬的價值,追加進小貴的婚後財產計算。 離婚時,雙方財產將進行計算跟分配,不過即使共同生活相處數十年,也不一定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更何況離婚時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要如何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呢? 不用擔心,有許多方式可以知道對方財產,法律上對於離婚前惡意脫產也有相關規定,以下即向大家介紹。 這個問題可以從「脫產行為前」與「脫產行為後」來總結。

合法脫產離婚: 夫妻財產贈與給其他人,可以要回來嗎? – 85010

例如,如果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民法》就會先推定這種財產屬於婚後財產③。 另外,其中一方如果為了減少另一半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獲得的財產,而特地移轉財產,比如趁著談離婚時脫產,《民法》也規定,在五年內處分的財產都要加回來,視為婚後財產來計算④。 這邊要注意的是,雖然《民法》把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但不管是哪一種,平時都是夫妻各自擁有的財產,夫妻各自要怎麼花用,對方是管不著的②。

也就是說,當法院可以替債權人來要錢的時候(有執行名義的時候),不管有沒有查封財產,債務人都不能隨意處分他的財產了。 「脫產」,就是債務人欠了債但不想還錢,藉各種方式把財產移轉出去,讓自己名下沒有財產,如此一來債權人即便提告,最後也因債務人無財產而要不到錢。 合法脫產離婚 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亦即夫妻協議離婚登記時、裁判離婚確定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時或改用其他財產制。 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追討財產,常會利用惡意「脫產」的方式將名下財產移轉給他人,債權人為避免就算拿到執行名義(法院判決確定、本票裁定、調解 … 一般人所說的「脫產」就是債務人在快要被強制執行的時候,為了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故意去破壞、隱藏或處分自己的財產,讓債權人拿不到錢,這會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 因為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老陳要在知道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我國的離婚制度原則上有兩願(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前者乃夫妻雙方基於解消婚姻關係之真意,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者則是須符合民法(下同)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合法脫產離婚

若是透過判決離婚者,如果判決主文有財產分配的內容,則可以等到離婚判決確定後,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來實現判決的分配內容。 例如,離婚判決主文寫著男方應給付女方現金50萬,若雙方皆未上訴,則女方可持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將男方財產50萬強制移轉給女方。 假扣押是在真正的判決出來以前,可以暫時性扣押人民財產的一種工具。

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消滅除了雙方離婚、一方死亡之外,也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 如果夫妻一方發現他方有掏空財產跡象,可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免緩不濟急。 合法脫產離婚 一般夫妻大都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離婚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需依法辦理,其基本計算方式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故嚴格來說,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向比較有錢的他方要他一半的財產,而是還要就雙方婚後財產與負債綜合計算剩餘財產之差額再平均分配。 儘管債務人要確實知悉「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財產轉移,才真正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但由於舉證困難,所以建議先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假扣押,若已經脫產,「針對共謀者象法院訴請無效」並供擔保提出假處分。 很多人在進行離婚訴訟同時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候,就結婚後夫妻二人攜手努力維持家庭而添購的房子,是否能在訴訟中直接向法院主張房屋所有權登記二分之一給自己呢?

如果雙方協議時無法達成共識,就得透過訴訟的途徑解決,請法院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若財產金額較大,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資深的離婚律師能避免對方搞小動作,比如迅速完成假扣押需要的程序,避免對方脫產。 如果,職場問題,依照最高法院判例的看法,在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的裁定並且執行以後,由法官來審酌是否構成民法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 離婚調解 地點,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可聲請假扣押,真躲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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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