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職前教育7大著數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如核准修習本校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者,教育專業課桯及專門課程課程架構應依其核准學年度之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一覽表說明規定中修課架構版本。 實習學生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評定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書面通知。

  •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 ※依「師資培育法」第24 條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所定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辦理。
  • 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師資生修讀期間,規畫至少2項活動課程,以強化其教學活動設計知能、實務教學知能、教育專業素養、人文藝術陶冶等。

申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應為碩博士班學生、師資培育學系(科),或在大學部該系、該班學業成績前50%者,或相當於指考、學測成績之前50%者。 所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應與教師資格檢定之師資領域群類科相同。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主旨: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如說明,請查照。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培育中心 Center of Teacher Education

一) 專門課程,應修至少10學分,至少修習4個領域,並以非主修領域優先修習,其中英語為非英語相關院科系必修、自然科學為非理工相關院科系為必修。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職前教育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師資職前教育

★第一類與第二類(國小師資類科公費生)之報考考生為最優先錄取;其餘依第三類至第六類之順位序錄取參加評量。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師資職前教育: 教育部核定本校「109 學年度培育中等學校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一覽表」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本次增列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供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註記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及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課程。

師資職前教育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師資職前教育 一、現任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技術人員。 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總表(110學年度起適用)

(三)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報名表件(附表2)之在職(服務)證明書,必須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核,相關流程請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學前科、幼兒教育科)洽詢。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校務行政入口→教務資訊系統(學生版)→學籍相關→師資生身分別(無身分則空白),查詢到師資生取得學年度及身分別。 註2:必選修5科10學分,係指在教學原理、班級經營、學習評量、教學媒體與運用、課程發展與設計、輔導原理與實務及教育研究法共7科裡選5科10學分。

註1:本表經課程規劃之學系所(認定系所)-英語學系110年11月17日及12月15日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討論修正通過。 師資職前教育 依照平臺檢核要求,一門課3學分,若有跨類設計,例如教育專業課程內的基礎課程,可列2學分;實踐課程,可列1學分。 (一)為使各次專長課程有所通稱,符應未來次專長課程增納之空間,增列「特定項目次專長課程」及其內涵、共通性開設原則等規範,以因應未來師資增能需求。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

師資職前教育: 法規內容

四、綜上,師資生持有本法修正後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雖未包括完成教育實習,然其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仍已具足教育專業知能及任教學科知識,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考量本法施行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本部發給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涉及新、舊制師資生參加代課 、代理教師教師甄選權益,請貴署惠予協助周知轄屬國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知悉。 取得師資生資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取得教師證書→通過教師甄選取得教職。 教師檢定考試原每年3月考試,107年起師培制度改採先檢定後實習,爾後修畢教育學程的學生一律適用新制,考試日期改為每年6月。 108年3月加考一教師資格檢定考,是教育部在師資培育制度上的一大變革,若要擔任中、小學及幼稚園正式教師,必須在修畢各類科教師師資職前教育之後,通過教檢考試取得教師證書,以示完整師資培育課程業已修畢。 ※已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合格教師證書者,申請加註次專長將依申請日時之相關規定及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課程版本為認定依據辦理(申請日係為送交申請加註次專長相關表件時,師培中心課程與認證組收件之日)。

師資職前教育

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符合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申請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檢具合於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之教學演示成績及格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 教師登入

已具本校修習資格於他校繼續升學者,倘繼續升學之他校亦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由本校師培中心函請他校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同意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學生於入學後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依「師資培育法」第24 師資職前教育 條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所定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辦理。 一、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教學演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師資生修讀期間,規畫至少2項活動課程,以強化其教學活動設計知能、實務教學知能、教育專業素養、人文藝術陶冶等。

師資職前教育: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專門課程培育學系之輔系或雙主修學分,並出具該培育學系審核認定已修畢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資料,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十、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應終止實習之必要。 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情形,實習指導教師顯無法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實習學生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視訊方式辦理。

前項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由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出具;教學演示及格證明由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服務學校共同辦理教學演示,經評定成績及格後,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 師資職前教育 但於海外臺灣學校或僑民學校擔任教師者,由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經評定成績及格後出具。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第21條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師資職前教育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