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取貨提告6大分析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說表示,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 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所以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的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耶誕節與新年、農曆春節接續登場,買禮物送親朋好友或參加交換禮物活動,網購都是方便的管道,但網購賣家不明糾紛多。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的知名W飯店,今(4)日晚點10點多傳出跳電,有民眾報案表示,疑似多人受困在電梯裡,現場畫面曝光,可見飯店前停了多台的消防車與救護車,據悉,目前消防已陸續協助民眾脫困,詳細事發情況仍有待釐清。 帶彰化埔鹽順澤宮帽子、拿下第九座鐵人三項冠軍的挪威選手伊登,第二度來台灣展開還願之旅,縣長王惠美邀請伊登擔任觀光大使,安排參訪卦山村美學生活聚落,體驗東方茶飲和生活美學,一同行銷農特產與百大商品,為彰…

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 但運費四百如果覺得太不合理可以不用理會,也不用跟對方討價還價,對方如果真的提告了再付運費賠償也可以。 一旦下訂後,雙方依照民法第153條、第345條成立買賣契約。 如果買家在約定時間內不取貨,就會構成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

桃園市長鄭文燦遭台大認定論文抄襲撤銷學位,檢舉人新黨游智彬今(5)日表示,陳明通所指導的學生中,另外還有9位同學有論文架構雷同、分割研究成果的問題。 現在網路科技普及,除了大眾熟知的網路購物平台(如PChome、MOMO)外,現在許多店家也紛紛建立起自己的電商平台營運。

依好律師觀察,部分惡意不取貨、棄單的買家,其行為多半有「短時間頻繁訂購下單」、「一次訂購比較多數量的商品」等情況(或許買家心態是為了達到損害店家的目的,才會有此特徵),也就是做誘餌吸引網購賣家上當。 在買賣交易或契約成立時,買家就有受領(要取貨付款)的義務,《民法》第234條有規定,如果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是要負遲延責任的;《民法》第240條規定,賣家得請求保管費用(例如負擔運費)。 比方說,買家的藉口如果是:「找到更便宜的店家」、「這個款式不是我要的」、「我現在沒有錢付款」等等各式各樣的藉口,說實話,賣家的確有可能在運費上有所損失,但在刑法上會比較難成罪。 在法院實務上,也是曾經有判決指出,雖然買家不取貨,但這些商品賣家還是可以再賣給其他人,所以賣家實質上沒有受到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刑事犯罪不起訴。 再來看第二個例子,消費者確實有購買商品但沒有取貨,對方一樣聲稱要提告,起訴民眾「惡意拒收」,或者用重新配送商品來處理。 消基會表示,依《消保法》第19條及《施行細則》第18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即網路購物非合理例外情事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不取貨提告: 消保官解釋提醒

如果網路購物的買家多次未取貨,賣家覺得自己蒙受損失,那可以考慮提告,但有個大前提,就是買家這些行為到底是不是「故意」的。 針對此類事件,MyGoPen 致電消保會詢問,台南市政府法制處主任消保官表示,首先,網購本來就有 7 天鑑賞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消費者沒有取貨的話,買賣交易就不成立,業者是無法以此提告的。 第三個案例,和上述兩起有些微不同,上面兩個案例都是訂購衣服,此案例是訂購瘦身產品未取貨,且對方是先傳簡訊聲稱民眾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然後要求民眾加入不明 LINE 帳號溝通協商。

台中市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 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買賣雙方若有爭議,消費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處理。 消保官何怡萱說,雖然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衍生的民事爭議、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也並非全無影響。

不過就筆者所知,如果只是單純一兩次的取或不付款,應該不會有人願意大費周章打這種官司來討回頂多幾百塊的運費損失。 通常會行使這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多都是牽扯到刑事責任,順道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將損失討回。 但根據司法院官網資料,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應包含原告與被告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個人資料,且必須蓋有法院公鑒,這一則民眾收到的民事起訴狀格式完全不符,也沒有法院的公鑑。 台中市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 衣服、鞋子、電器或其他生活用品是不會因放置而影響效用的,但具有保存期限的物品,很有可能因為棄單行為而使得物品腐敗、過期,此時物品的效用就會喪失,就有可能構成毀損罪。

因為模型有些是偏向代購性質(您下單後賣家才訂貨),如果您拒絕收貨,賣家不容易轉賣(與他們店鋪的性質不符),依然得付全額買下產品。 如果是忘了取貨而非棄單不買,建議您先跟賣方溝通看能不能多寄一次,大多情況對方都會願意接受的。 這要看你們雙方當時的買賣是如何做約定的,如果是已經清楚表明沒錢不想買又還執意要求購買,原則上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如果是客製化商品,買了不方便做取消或退貨,恐怕就會要求您賠償對方損失,這部分僅是民事責任。 這條文又被稱作「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最多的情況發生在同業之間的相互攻擊或看不順眼,惡意下訂單不取貨想讓賣方損失大量運費。 因為刑法會懲罰故意犯罪,法官在審理時如果發現是同一人故意大量訂購,就會認為有故意犯罪的嫌疑,在實務上也曾有人因此被判刑的案例。

  • 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查明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需求再購買,才能買得開心又安心。
  • 但根據司法院官網資料,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應包含原告與被告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個人資料,且必須蓋有法院公鑒,這一則民眾收到的民事起訴狀格式完全不符,也沒有法院的公鑑。
  • 此外,認為對方是抱有惡意故意給賣方帶來麻煩,就要評估是否涉及到刑法的詐欺問題了。
  • 但是刑事責任的【罪】,是比較嚴重的刑罰,每一個罪要成罪,都必須要符合法條所立的條件、以及足夠的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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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表示已經了解住戶訴求,並提出解決方案,調整門市的送貨時間,只是改善的效果有限,進一步詢問未來是否有遷址打算,業者未有進一步回應。 九合一選舉日前落幕,民眾黨高虹安在三強鼎立下殺出重圍,最終成功當選新竹市長。 不過先前她的立委辦公室被爆出疑似「低薪高報」助理薪資,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持續延燒,調查局約談前行政主任黃惠玟長達8小時後,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才請回,據傳她目前已被檢方列為被告。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為提供市民運動空間,斥資8000萬打造一座晴雨球場,卻遭到民眾惡搞破壞。

不取貨提告: 什麼是商標?一次跟你說明白

遇到說你在網路上訂購產品沒有取貨,要提告並威脅要求你賠償的訊息嗎? 消保官提醒,基本上網購部分有 7 天鑑賞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民眾未取貨是不會被告的,不要去理會對方的索賠,更不要匯款。 有任何糾紛或疑慮都可以向消保會提出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諮詢。

此種情況下的惡意不取貨,本身已含欺騙、損害他人之意思,因此有可能得以刑法處罰。 網購商家面對遭到惡意棄單、不取貨情況,可對買家提起刑事告訴,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買家確實涉犯不法而予以起訴或判刑,網購賣家亦可進一步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弭補被騙所生的相關必要費用。 消費者要做的是,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而非消極的不去取貨。

不取貨提告

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查明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需求再購買,才能買得開心又安心。 隨著網路購物越來越方便,相關詐騙手法也層出不窮,近期出現一種新型詐騙手法,多位民眾向 MyGoPen 求助表示,網購賣方聲稱民眾多年前或近期曾向他們購買產品卻沒有取貨,對方揚言要提告「惡意拒收」,進而要求匯款賠償運費。 同樣地,收到商品前,也能取消訂單,而且無須說明理由,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買賣雙方若有爭議,消費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處理。

臉書粉專「員林市體育管理所」日前分享5張照片,顯示球場最近出現許多垃圾,包括隨地亂吐的檳榔汁、打火機和保險套,貼在牆上的公告也被撕毀,讓粉專小編無奈表示「難道,真要讓這樣的『離譜景象』,成為這舒適球場的『骯髒日常』嗎?」。 但是刑事責任的【罪】,是比較嚴重的刑罰,每一個罪要成罪,都必須要符合法條所立的條件、以及足夠的證據來證明。 除了上面提到賣家無法提供訂單紀錄非常可疑之外,仔細觀察其言詞也不像一般台灣人,參雜許多不明用語,如「衛衣」、「信息」等。 你好,客人在2週內下了2個訂單,商品寄出及快到商品截止日都有提醒,第一件商品說來不及拿,有請我們補寄(第3件);第二件商品逾期也沒取件,有請客人先匯款,他只要了帳號就無下文;第三件商品提醒客人要到期,他說請人去拿結果也被退回。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想檢驗賣場是否安全,可以使用防詐達人來檢查是不是一頁式購物詐騙。 高騰,擷取兩位筆者姓名中各一字組合而成;相談所,為日文漢字,中文意思提供諮詢的處所。 希望藉由高騰法律相談所,為讀者提供生活中法律小常識,解答各種法律問題。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若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疫情推升網購業績,卻也衍生不少消費糾紛,就有業者警告「不取貨就提告」,對此,消基會表示,若僅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非主觀上有故意損及他人的意圖,而解約退貨,通常不致於承擔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是讓物品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毀損罪。 但根據司法院官網資料,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應包含原告與被告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個人資料,且必須蓋有法院公鑒,民眾收到的該份民事起訴狀格式完全不符,也沒有法院的公鑑。 先來看第一個例子,對方聲稱民眾在今年一月份時有向其訂購產品沒有簽收,還說已和當地相關單位合作處理,但卻以系統升級刷新為由,表示無法提供訂單紀錄,而民眾也不記得曾經有訂購過該商品。 如果是說要採取法律途徑並不能構成恐嚇,不過只是一兩次非惡意沒取貨,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罪,頂多只會要求賠償運費損失。

  • 電子簽名的適用範圍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 如果跟賣場發生類似糾紛消費者甚至可以向消保會進行消費者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諮詢。
  • 身為原告,如果要從被告這邊得到賠償的金額,一定要告民事訴訟才行。
  • 但運費四百如果覺得太不合理可以不用理會,也不用跟對方討價還價,對方如果真的提告了再付運費賠償也可以。

看對方的質疑事由是有理有據(覺得物品包裝看起來太小不符預期)還是惡意刁難(不喜歡運輸箱的款式),如屬後者可以提出求償運費損失。 但如果狀況變成,店家依然順利賣掉這120顆奧客不取貨的饅頭,雖然內心受傷了,但利潤並沒有受損的話,店家即使提告也無法獲得賠償,「因為賣家的利潤實際上沒有損失,所以不會獲得賠償。」梁律師這麼說道。 不過梁律師指出,賣家是否能提告買家,每個案例的狀況都不太一樣,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以饅頭店的案例來說,今天奧客買家下訂120顆饅頭卻不取貨,如果饅頭店無法將這120顆饅頭賣掉,導致饅頭放到壞掉只能丟掉,饅頭店的確能依民法184條提告奧客買家,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對方故意避而不談,建議您可以試著報警提告詐欺罪(如果只是不小心不取貨或有其他突然不方便的理由也不該這樣故意搞失蹤)。 儘管詐欺告不成,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買方賠償您的損失(該商品的價金+運費)。 您可以留意一下賣方在蝦皮賣場上的公告是否有類似已經下訂單就無法取消的規定,如果被告了理論上也不會有刑事責任(除非您惡意訂了不取貨),最多也只會有金錢賠償問題。 如果有約定好繳款期限,賣方可依照民法第233條條提出給付遲延,甚至要求對方支付利息。 此外,認為對方是抱有惡意故意給賣方帶來麻煩,就要評估是否涉及到刑法的詐欺問題了。

不取貨提告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細究條文內容可以發現,要構成詐欺罪,構成要件必須是故意行使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使賣家出貨而獲利的意圖。 然而,下訂後不願意取貨付款的原因百百種,例如:找到更便宜的同類商品、發現自己其實並不需要該商品,只是一時腦衝等等,但幾乎沒有買家是故意要騙賣家出貨才下訂的。 現在科技方便,動動手就可以購物,但還是要提醒大家,一旦訂單成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雙方都有各自的義務(出貨及取貨),如果有哪方不履行契約,都有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因每個案件過程都不相同,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會比較準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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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