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4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鑑於稅務案件已成為我國行政法院最為常見之訴訟類型,並回應長期以來社會上的期望,並改善稅務行政訴訟之審理品質與效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明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專責辦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然而,若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仍可補稅加罰。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但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納保法為特別法,第1條第2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本法,得以擺脫稅捐稽徵徵法的束縛。 相較原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從11條之3到11條之11),納保法不僅量方面增加四倍之多,質方面更精緻具體化且更加明確化,稅務訴訟將聚焦於基本權之攻防。 例如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其他相關規定包括主管機關應確保納稅人在稽徵程序受到正當程序保障;調查及處罰時正當程序及受比例原則拘束,除強調職權進行主義,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需一律注意外,課稅或處罰要件,稽徵機關負證明責任等等。 105年12月28日公布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在年底正式上路。 綜觀《納保法》重點,最受關切的重點,在於考量到台灣長期以來稅捐爭訟不斷,法條上明訂財政部須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負責統籌納稅人稅捐爭議的相關諮詢及救濟協助等事宜;另一方面,新法亦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須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專業法官負責審理稅捐訴訟,盡可能完善納稅人的救濟程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專區服務

所謂稅捐規避乃指負擔納稅義務之人,利用私法形成自由及選擇空間,以迂迴婉轉之安排,規避稅捐構成要件之合致,通常被當作是一種權利濫用行為的類型,和量能課稅與平等負擔的憲法精神有所牴觸。 葛教授認為稅務訴訟之所以需要有專業的法官,不在於稅法的知識,主要在有沒有稅法的觀念? 法官就是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本身有沒有這樣的觀念? 例如專業法官、專業法庭或是納稅者保護官等等,必須事先做準備,但最最重要的是觀念一定要改變,包括行政法院該檢討什麼,以前的總會決議那些跟納保法背道而馳? 專業法官不是做過稅法判決就可以申請專業法官,也不是判多了、判久了,就是專業,要有正確的觀念,要趕上世界的潮流。 葛教授呼籲專業法官的訓練及司法官選考稅法須及早進行,否則人選難以趕上納保法施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提升了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家參與的程度,要求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會的三分之二。 海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負證明責任。 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各貨品主管機關於研擬符合本法第6條之租稅優惠時,海關會注意是否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送立法院審議,以符合「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過度犧牲課稅公平原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行政專區

10.課稅處分自本法施行後,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不再核課。 但書在個案適用衍生兩項子課題:首先,須區分個案是避稅行為與逃稅行為;之後,針對已構成租稅規避的行為之中,再去判斷哪些構成但書裁罰條件。 其中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判斷上相對明確,但什麼是「隱匿課稅重要事實」?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依法選任2位稅務知識專業且資深優秀之同仁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扮演溝通協調的角色,協助納稅者有關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提起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有助於化解徵納雙方爭議,營造更優質的賦稅環境。 納稅者可以透過書面、網路或言詞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及檢附相關證據,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已在網站提供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方便民眾網路申辦。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葛教授提到一個優良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指摘高等行政法院未經職權調查為判決不備理由;事實審法官應該要依職權調查,然後作成決定,最終的證明責任要由稽徵機關來承擔,不應該撤回給原處分機關。 納稅者權利保障並非台灣所獨創,在非常多的先進國家如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都有相關的立法,印度在1990年也完成納稅者權利宣言,韓國在1996年完成。 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課徵之稅捐,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補徵或並予處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法律與法規命令

DTTL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僅對其自身的作為和疏失負責,而不對其他的作為承擔責任。 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鑑於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已成為當代法治先進國家立法潮流,為接軌國際,並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105年12月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同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相關新聞

例如稅捐機關所課徵的稅捐已造成納稅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那麼稅捐機關就可能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該局說明,為保護納稅者權利並提供更優質服務,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所轄分局及稽徵所皆各配置1名納保官,可提供民眾便利及適切之服務。

  • 第十五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105年12月28日公布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在年底正式上路。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納保官現為或曾為與該事件牽涉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或決行人員。
  • 此外,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也須具有稅務專業,然而目前司法院卻以曾受理稅務行政訴訟達一定件數以上之法官,都被認可為具有「稅務專業」之要件,且目前提出申請之行政法院法官審核結果皆為全數通過。
  • 本法所定納稅者,包含各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

既然我們認為現在審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恐不具有專業的稅務知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希望設有稅務專業法庭,但司法院直接以審理稅務案件的判決書數量就認定是否具有稅務專業,此種審核方式實在難以讓人信服。 第十三條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 第 七 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美國、日本、英國及韓國等稅制發展較久之國家,為了加強保障納稅者的權利,均設置納稅者保護官,其目的在於避免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納稅者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 當有前述情事發生時,納稅者得向納稅者保護官尋求申訴協助。 人民打稅務訴訟除了勝訴率低至6%之外,但更另人擔憂的是,就算人民勝訴,法官的「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判決,讓裁量權又回到國稅局手上,國稅局重算稅額後重新再開稅單,百姓只好再訴願、再上行政法庭,形成萬年稅單,造成納稅人身心上長期的折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設置協談室,調查過程提供錄音及錄影:

稅法之規定既專業又龐雜,非一般納稅人所能了解,故每當遇有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總覺徬徨無助。 新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人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舉出售不動產之特種貨物稅為例,就有許多民眾因不知該項法令,非自願性出售持有未滿兩年之不動產,因而漏未申報納稅而遭受補徵稅款及罰鍰之情形,針對上述案例,保護官可以向納稅人了解個案情形,協助爭取豁免課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納保法在稅捐救濟方面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及納稅者保護官、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由稅務專業法官審理,明文規定打破救濟爭點主義改採總額主義,得追加變更處分違法事由。 另外,雖明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但該條文規定卻明定必須是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違法。 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超過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才不得再行核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相較於稅捐稽徵法專章增訂之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規範,本次以特別法專法訂定,對於稅納人權利保障更能優先適用。 本文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部分重點摘錄說明如下,使得一般民眾也能一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維護自身納稅權益。 於納稅者申請之權利保護案件結案後,積極鼓勵納稅者填寫滿意度調查表,讓受理納稅者保護案件之機關了解納稅者不滿意的原因,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以提供更好的服務,並使制度更加完善。 立法目的:為落實納稅者於憲法上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達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買賣取得土地一筆,惟過戶時未塗銷前手抵押權登記,致遭法院拍賣,且漏未申報該筆房地合一所得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納保法雖仍有若干不周全、漏未規範之處,惟法律所貴者不在完美,而在確實施行,更重要的是觀念要改變。 葛教授指出本法施行更賴徵納雙方觀念變遷,尤其稽徵機關做為公益的受託人,應該依職權調查,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這是第11條第1項的規定,第12條第2項特別規定課稅或處罰事實的闡明,無論於稽徵程序或訴訟程序均受職權調查主義所支配,應由稽徵機關負擔最終之證明責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稅捐稽徵機關打算派員前往某知名餐廳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因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皆總稱為所得稅的「一般扣除額」,納稅人可以把兩種扣除額加總列為一般扣除額報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我們以法律理論實務為經、以人性尊嚴關懷為緯,透過書寫法律人藏在觀點背後的思考方式,期望將法律思維帶給大眾,喚醒台灣人的權利意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相關連結

該局自設置納保官以來,受理納保案件件數逐年成長,且納稅者對於納保官辦理案件之服務感到滿意,納保官制度逐漸獲得納稅者認同。 該署表示希望透過建構優質租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合理,深化對納稅者權利保護。 過去被稅捐稽徵機關查到稅捐繳納有問題時,除了補稅,還會有罰鍰。 要是交易的發生合乎民事法律規定,該交易安排卻規避掉或是減少稅捐的繳納,在此法規定中,稅捐稽徵機關可要求納稅者繳納滯納金跟利息,但不得課逃漏稅捐的罰鍰。 若納稅者在申報或是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故意隱匿重要事項,或是做出虛偽不實的陳述、提供不正確資料,才可課處罰鍰。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稅捐機關必須指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人與稅捐機關溝通與協調,或是受理納稅人的申訴或陳情。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於網站上建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常見問題Q&A、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與聯絡方式、工作成果及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等,便利民眾上網查詢及尋求協助。 在以往實質課稅的案例中,例如股權移轉涉及規避個人股利所得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成立信託契約節稅、躉繳壽險涉及規避遺產稅以及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涉及贈與稅等案例,稅捐稽徵機關通常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補徵稅額,並裁以逃漏稅捐之罰鍰。 然由於租稅規劃之行為,係納稅人針對法律形式之規定為之,是否為租稅規避,涉及經濟實質之舉證認定,縱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納稅者基於獲取租稅利益,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方式規避稅捐,而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稅捐,其本身亦非違反稅法義務之逃漏行為,故以逃漏所得裁罰屢生爭議。 財政部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選任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政府部門代表比例不得超過1/3,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教育宣導、機關協調及檢討租稅優惠及資訊公開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財政及貿易統計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倘若稅捐稽徵機關取得證據的方法是違法的,原則上這個證據不可作為認定課稅或者處罰的基準。 稅捐機關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正當,也攸關到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納稅者在稽徵程序當中受到正當程序保障是重要的。 單純納稅人的行為所獲致之稅捐利益,必須有進一步的理由才可能認為是稅捐規避,對於商業上合理的行為認為是稅捐規避,反而會侵害到納稅人合法的形成自由,係爭行為是否有合理商業理由,不能由行政機關自己認定,必須考量商業市場的事實與習慣。 要之,稅捐規避必須是濫用法律形式的不適當行為,與適當行為相較係獲取立法者不欲給予稅捐利益,而稽徵機關對規避行為的納稅人取得與常規交易行為相當的稅捐請求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面大概規定了什麼?有哪些是納稅人可以留意的事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明訂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 長期以來,人民與稅局打稅務訴訟,勝算僅有6%,甚至造成稅務訴訟一直難脫「打不贏稅局」及「判決理由複製貼上稅局答辯書」的負面印象。 有學者指出過低的勝訴率會傾向「稽徵威權主義」,一方面挫折納稅人挑戰違法課稅處分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易讓稽徵機關不願面對、改善有問題的課稅措施、函令,反而抱持「不服,你去打行救,也不會贏」、「這作法雖不妥,但法官還是會站在稅局這邊」的消極心態。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即「實質課稅原則」。 在過去,時有納稅義務人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加罰的案例,並對國稅局是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多所質疑。 地方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由稅務案件專業法官組成,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的行政訴訟。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保障賦稅人權,「納稅權利保護法」106.12.28上路!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關務署說明,鑑於近期國內疫情尚未明朗,人員應儘量避免大幅移動,為免除納稅者舟車勞頓往返奔波,安心在家防疫並能迅速解決疑問,本署所轄各關均已配置電腦視訊設備,納保案件如需進行協談或面談,納稅者得依其方便,事前向承辦納保官表示希望以視訊方式進行,由納保官安排透過視訊設備進行面談,達到迅速解決稅捐紛爭目的。 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上)|白廷奕 面對新時代的全新風險,全盤仰賴個別數位服務提供者的自律已經不符實際,也與國際趨勢有違。 可是當國家主權重新介入網際網路,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言論自由與私法自治,又不讓數位環境成為法外之地,顯然是當代最具挑戰性的考驗。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上路 納稅人權獲保護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有二種以上之推計方法時,除稅法就推計方法或適用順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除本法或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阿Ben、徐小可夫妻16日晚間突然在臉書上,檢舉藝起發光逃漏稅,並直指「曾經被藝起發光寫上「執業」領過薪資」,讓夫妻倆懷疑教會涉嫌虛報薪資所得。 對此,藝起發光在深夜緊急聲明,解釋開立這些執行業務所得,是給所有參與過並領取協會活動車馬費的藝人,並曬出有阿Ben簽名的勞報單。 數位媒合經濟白皮書發布會——非典型勞動之困境與數位媒合經濟之展望|蔡涵茵 12/21舉辦數位媒合經濟白皮書發布會,白皮書內搜集了一些具代表性的案例來點出目前平台與勞工遇到的困難之處,並邀請相關單位的研究人員、學者、平台業者們來一同進行討論。 「這很明顯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納保官如果立場偏向民眾,不就代表他認為同事開出的單是違法的,但他以後還要回任,他真有勇氣開這個單?」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質疑道。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簡介

數位媒合經濟與非典型勞動困境|楊貴智 「零工經濟」並非新鮮事,早年自營工作者利用報紙的廣告欄位找工作,現在則利用數位平台接工。 此項轉變所反映的,正是隨著行動通訊技術的進步,數位平台能將更多原本零散、閒置、未充分使用的資源,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予以聚合,將「零工經濟」轉型為「數位媒合經濟」。 正因為數位媒合經濟現今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法規調適議題,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 因此納稅者有權利委任相關專業人員來協助自己,而在選任的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納稅者可拒絕接受調查。 此外,在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也可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進行錄音、錄影,只有在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時,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以記明筆錄後拒絕錄音、錄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提到,納稅者有權請代理人(像是律師)或偕同輔佐人到場。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稅捐機關在進行調查事實、取得證據等稅捐稽徵程序時,都必須要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 例如稅捐機關對納稅人課稅或處罰前,原則上應給予納稅人事先說明的機會;納稅人受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接受調查時,他可以帶著代理人或輔佐人一起到場,調查過程中原則上也可以自行或要求稅捐機關錄影、錄音。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稅捐機關必須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政策,並宣導納稅人可享有的權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捐機關必須主動提供納稅人妥適且必要的協助,使納稅人在程序上受到保障。 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

為了避免稅務案件落入不懂稅法的法官手中審理,第18條則規定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需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 隨著各先進法治國家對納稅者權利保護陸續設有專法,也為了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維護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保障;又或是讓納稅不再只是為了提升國家稅捐稽徵,確保國家收入等考量下,我國確實有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必要。 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