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安全作業標準不可不看詳解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
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
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六、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七、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因強風來襲而有起重機伸臂受損之虞者,
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
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
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固定式起安全作業標準: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2) 特殊作業類: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需接受18小時(專業學科12小時加術科操作實習6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通過訓練單位自行辦理學、術科測驗合格,取得操作結業證書。 僅供下降使用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依其構造 、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 人員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1.工作前:檢查電氣及機械設備是否不正常.

固定式起安全作業標準: 法規查詢

三、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施。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固定式起安全作業標準

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
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
之升降機。 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固定式起安全作業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天車)操作程序

檢查吊鉤防滑舌片是否正常無損,吊掛鋼索無斷股脫絲情形.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
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固定式起安全作業標準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妊娠是懷孕的正確醫學名詞,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起重機之運轉工作。 依據103年7月3日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起重機之運轉工作。 訓練單位也會檢視受訓學員年滿十八歲方得參訓。

  •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 檢查吊鉤防滑舌片是否正常無損,吊掛鋼索無斷股脫絲情形.
  •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 「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指利用電力、內燃機等動力驅動,以鋼索、吊鏈、吊桿等使荷物升降。
  •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 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繁多,在國家標準依種類型式可分為:架空起重機、伸臂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卸載機、纜索起重機、貨櫃起重機、架空車(單軌起重機)等七大類。 架空起重機指在高架軌道上設有可移動吊運車之起重機,中分類可分為:普通架空起重機、特殊(依吊運車種類細分)架空起重機、斯達卡式起重機,其中以普通架空起重機最廣乏使用。

固定式起安全作業標準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
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
固定其吊鉤。 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
提醒注意。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 ) (6)運轉中不可將貨物吊在空中,就停機休息。
  •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 七、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
、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
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
,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
重。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
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
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
臂起重桿。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