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電話全攻略

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雇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雇主責任。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規定,如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勞工因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服務年限與受訓期間之比例,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且顯失公平者,其約定無效。

(三)「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服務事項: 1、諮詢服務: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叮嚀112年1月1日起,時薪制勞工法定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新臺幣176元,月薪制勞工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2萬6400元,雇主在核算勞工工資時,務必要注意不得有低於法定標準計給的情況。 並指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規定,依法可分別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出勤,且與月薪制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情況下,明年元旦因適逢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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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如兼任導師,非屬本次公告所稱「兼任行政職務」,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2005年1月1日,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成立身障就業輔導課,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課擴編成立二級機關「臺北縣就業服務中心」。 2、薪資說明:僱用薪資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業務輔導員」規定,現按月支給新臺幣33,851元。 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遴補非編制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規定」,就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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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執行計畫主持人個人之計畫為主,屬定期契約制僱用人員;而「約聘職員」則為負責校內行政業務,部分屬不定期契約僱用人員,兩者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嚴格來說,雇主亦不同,如併計年資,會造成認定上之疑義。 A:私立各級學校除編制內之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工作者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工讀生如具僱傭關係,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參訓學員以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為主,在學學生及軍公教人員非屬「勞動力」範疇,故不符合本班報名資格。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職訓就服中心主任梁偉玲表示,明年一月預定在善化、安南、永康、新營、南區及安平辦理八場次新春就業徵才活動,將提供超過二千個工作機會;另將規劃約七十班次的職訓,相關資訊可洽該中心。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6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爰雇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爰所詢工讀生如為學校所僱用,依上開規定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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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錄取者,由本局另行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辦理僱用手續,惟經面試結果,認面試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2、甄選錄取者,由本局另行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辦理僱用手續,惟經面試結果,認面試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影本(例如: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結訓證明影本,或已取得的證書影本。 具中高齡身分(年滿45歲至65歲,以開訓日起算)之勞工在1年內(以結訓日起算)參加本中心所辦理中高齡優先班可享免負擔費用,但以1班為限,若再次參訓,則須自行繳交負擔費用。 配管器材介紹、管路試圖與製圖、學科試題講解、自來水法規解題、工業安全及相關法規、管路落樣實務、管路試題講解、配管工具使用與保養、管路尺寸量測與水壓測試、綜合管路加工組裝實習、術科試題模擬練習等。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2016年9月2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改編為就業安全科,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改制為二級機關「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為提供民眾更周到的服務,勞保局新北市辦事處特與新北市政府合作,於市府聯合服務中心增設櫃檯,提供簡易諮詢,共同辦理為民服務作業。 服務時間從本(100)年1月1日起每週二、三、四下午十三點三十分至十六點三十分,希望勞工朋友多加運用。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聯合服務中心,因業務與勞保局息息相關,洽公民眾往往同時詢問勞保相關業務,服務人員必需打電話至勞保局詢問後再行答覆,且電話轉述未必能完整表達原意,無法讓民眾得到滿意的答案。 另為方便部分民眾就近在板橋地區辦理勞保相關業務,102年12月16日起也在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增設服務櫃檯,提供駐點服務,供中和、板橋地區周邊民眾前往洽公。

至於112年1月2日(補假日)出勤,雇主應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勞工1日工資。 元旦(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 新北勞工局指出,若休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倘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休(補)假日出勤提供勞務,工資應加倍發給。 答:管委會雖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但仍得自願參加勞保,如不願參加勞保,但只要有僱用勞工即係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依法向勞保局申請成立就(職)保投保單位併同辦理勞退新制開戶,為所僱勞工申報就保、職保加保及勞退新制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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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雇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雇主之損害,雇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電話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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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勞動契約係由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誠信原則協商議定,各學校目前校內工作者皆已存有僱傭契約,毋須重新以書面訂之。 但是原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原相關人事管理辦法須配合修正。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2010年12月25日,臺北縣正式升格為新北市,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改編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改編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 另為方便沿海居民及投保單位就近辦理本局相關業務,自107年5月2日起於嘉義長庚醫院對面增設嘉義縣服務站,提供辦理本局各項臨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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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辦理加、退保。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電話 是以,部分工時人員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外,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由學校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雇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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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甄選擇優正取名額1人,並擇優備取候補人員2人,候補人員於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於候補期間離職,或有業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之職缺時依序遞補,候補期限為3個月,自甄選案核定之翌日起算。 參訓學員於職訓班別參訓期間或職前訓練訓後180天內就業輔導期者不予錄訓(但訓後已就業,且能提供現職之在職證明者,不在此限)。 可停放市民廣場地下停車場 (收費每小時 30 元) 或板橋火車站地下停車場 (收費每小時 40 元)或特專三停車場 (收費每小時 20 元,例假日每小時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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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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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工資清冊: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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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輔導、企業管理、新聞傳播及觀光休閒之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施工科:建築工程施工勘驗與管理、使用執照核發與竣工勘驗、營造業登記管理、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及損鄰申復處理等事項、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督導、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規研議等事項。 【觀傳媒記者郭嘉/ 綜合報導】求職陷阱何其多,安全找工作已成為全民顯學! (法新社華盛頓28日電) 根據追蹤網站Downdetector.com和Netblocks,上萬名用戶今天通報推特當機,但目前問題看來逐漸解決,錯誤訊息和消失的推文重新出現,推特老闆馬斯克(Elon Musk)說他使用沒問題。 今年九月在善化區成立雲嘉南首座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由專人整合就業相關資源,開發職缺、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銀髮就業人才再運用。

工程科:兼辦、督導新工處及養工處辦理之道路、橋梁、公有建築等相關新建、養護工程、防災救災、搶修復建及公園、廣場新建工程等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管理、廣告招牌設置許可與管理、基地臺管理、山坡地住宅社區環境調查與鑑定、強制執行法制業務及申復案件處理等事項。 建照科: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核發及使用執照變更、室內裝修許可、建築執照預審、加強山坡地審查、建築師管理等事項。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電話 新北市幅員遼闊,故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平溪區、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因地緣關係,劃歸本局基隆辦事處服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故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辦理加、退保。
  •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 職訓就服中心主任梁偉玲表示,明年一月預定在善化、安南、永康、新營、南區及安平辦理八場次新春就業徵才活動,將提供超過二千個工作機會;另將規劃約七十班次的職訓,相關資訊可洽該中心。
  • 【觀傳媒記者郭嘉/ 綜合報導】求職陷阱何其多,安全找工作已成為全民顯學!

勞工局長王鑫基說,為協助失業者習得一技之長及在職者提升工作職能,今年共開辦七十二班的職訓課程,培育二千零廿人,訓後就業率超過八成以上。 為應全國性防疫因應措施,避免疫情擴大,本縣各級工會即日起停(延)辦理各級工會所有會議及勞工教育活動至110年6月8日止,避免群聚感染之虞。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為保障私校受僱勞工權益,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均納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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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人力銀行攜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勞工局、青年局及教育局,齊力建構求職安全網,於12月27日新北市治安會報上,共同宣誓求職防詐騙決心。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雇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答:查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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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